• +1

规范原则必须不敏于事实吗?

2025-05-28 19: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听全文
字号

规范原则必须不敏于事实吗?

王立 聂博闻

作者简介:王立、聂博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25 年 03 期

原发期刊:《哲学动态》2024 年第 202411 期 第 80-91 页

关键词: 规范原则/ 事实/ 建构主义/ 科恩/ 罗尔斯/

摘要:“规范原则与事实的关系”问题既是正义原则证成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争的关键问题。科恩提出了事实非敏感性命题,主张规范原则必须是不敏于事实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科恩对罗尔斯的建构主义展开了一系列批评,认为罗尔斯混淆了正义的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区分,误解了正义理论的本性。然而,建构主义能够反驳事实非敏感性命题,并为自己提供辩护。首先,在建构主义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中,终极原则是不敏于事实的方法论规范原则,而正义原则是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其次,建构主义的规范性来源不是实质性规范原则,而是人们依据方法论规范原则选择人的观念的过程;最后,在如何理解正义理论的性质与目标问题上,建构主义的实践观点优于科恩的认知观点。这些辩护表明,建构主义的正义原则可以敏于事实。这意味着科恩的批评并不成立。

“规范原则与事实的关系”问题既是正义原则证成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理想理论(ideal theory)与非理想理论(non-ideal theory)之争的关键问题。两者间的关系牵涉我们如何理解正义理论的性质、目标与方法,进而牵涉正义理论如何在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寻求平衡。对此,罗尔斯明确主张,正义原则必须依赖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才能得到证成。这一点体现在他对建构程序的设定之中:原初状态中的居民拥有关于人性动机、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等一般事实的知识,这些知识限定了他们选择正义原则的范围,使最终产生的正义原则适合我们的生活世界。(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122-123页)

然而,作为理想理论的代表,科恩(G.A.Cohen)坚决反对罗尔斯的观点。他认为,规范原则应当基于对纯粹正义的考虑,而不应当受到事实的影响。为此,科恩提出了事实非敏感性命题(factinsensitivity thesis),主张规范原则必须是不敏于事实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命题,科恩认为罗尔斯从根本上误解了规范原则与事实的关系,错误地将正义原则的可行性条件视为证成条件。虽然关于人性与社会的事实对于论证正义原则的可行性是必要的,但它们与正义原则的证成无关。因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至多是一种管理社会的调节规则(rules of regulation),而非正义的基本原则。(参见科恩,第244页)科恩的批评引发了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旷日持久的争论。(参见Valentini,pp.657-658)

本文旨在反驳事实非敏感性命题,并为建构主义提供辩护。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科恩对于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的论证及其理论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区分实质性原则和方法论原则,表明建构主义者对道德信念的证成结构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并以此回应科恩的批评;第三部分说明建构主义者如何在不依赖实质性规范原则的前提下,证明建构主义具有合理的规范性来源;第四部分讨论科恩与建构主义者在理解正义理论上的根本分歧,并说明建构主义的优势。如果我们的辩护成立,那么,我们既能够说明建构主义的正义原则可以敏于事实,反驳事实非敏感性命题,又可以纠正科恩对正义的偏颇理解,捍卫正义的实践本性。

事实非敏感性命题

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科恩的一个理论任务是将正义概念从罗尔斯的建构主义中拯救出来。这项工作的起点是对规范原则与事实进行区分。科恩将“规范原则”定义为对行为主体的一般指示,将“事实”定义为人们认为能够在证成中支持原则的真实状况。(参见科恩,第211-213页)规范原则敏于事实意味着事实至少是证成规范原则的部分根据。①对此,科恩提出了事实非敏感性命题,主张规范原则必须是不敏于事实的终极原则。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源自科恩对规范原则背后根据的追问。他声称:“一个原则能够反映或对一个事实有反应,只是因为它也对一个不对事实反应的原则有反应。”(同上,第214页)换言之,为了理解一个原则如何能够以事实为根据,我们必须诉诸另一个不以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因此,只要我们不断重复追问,就必然得出更加不敏于事实的原则。科恩的总体论证可以表述如下:

前提1:如果一个人相信原则P的理由是她相信事实F支持P,那么就存在一个对F与P之间支持关系的解释。

前提2:前提1中的解释必然蕴含着一个更根本的原则P[,1],P[,1]作为理由使她相信F能够支持P。

前提3:将前提1与前提2重复地应用在任何一个敏于事实的原则上,会产生一个不断迭代的追问序列。这个追问序列不能无限地进行下去。

结论:经过不断迭代,我们最终会获得一个完全不敏于事实的原则,它就是终极的规范原则。(参见同上,第217-218页)

在这个命题中,P[,1]作为更根本的原则具有两个特点:(1)它解释了为什么F支持P;(2)它存在不受F是否成立的影响。就此而论,如果P[,1]不敏于事实,那么科恩就得到了他想要的结论:终极原则不敏于事实;而如果P[,1]敏于事实,那么科恩就可以重复前提1和前提2两个步骤,进而提炼出更根本的原则P[,2]……最终,任何敏于事实的原则P[,n],通过两个步骤都可以迭代出更根本的原则P[,n+1],追问序列将止步于一个完全不敏于事实的终极原则。当然,对追问序列的迭代不是无限的,无限的追问会让我们不清楚为什么要持有一个具体的规范原则,这违背了我们对原则的心灵清晰性要求。同时,无限的追问在现实中也不可能实现,因为我们的信念资源是有限的。科恩认为,只需经过五次以内的追问,我们就将抵达规范原则的终点。最终,由迭代论证得出的不敏于事实的原则,就是科恩所追求的终极原则。

迭代论证的结论是,敏于事实的原则必然预设了存在不敏于事实的原则。基于这一结论,科恩将正义理论中的道德信念区分为基本原则和调节规则两个层次。基本原则是不敏于事实的道德原则,也就是不从其他原则中派生出的原则;调节规则是从基本原则中派生出的、敏于事实的道德规则。基本原则来源于我们的道德直觉,它阐明了正义的终极真理。当基本原则与事实相结合,就产生了用于管理社会的调节规则。两者不仅在生成意义上具有派生关系,而且在证成意义上具有支持关系。这一区分表明,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的要求只适用于基本原则。科恩并不否认某些道德规范可能敏于事实,但他认为这些规范都是次要的调节规则,最终仍需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对于正义理论而言,不敏于事实的基本原则具有首要地位。因此,科恩认为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只是管理社会的调节规则,而非正义的基本原则。

有学者认为科恩的结论缺乏理论效力,因为迭代论证预设了基础主义的道德认识论结构。(参见Nielsen,pp.217-221)在基础主义的结构中,一切信念归根结底都要通过回溯到基础信念而得到证成,信念间的支持关系是单向的和线性的。但是,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关系不应当依据基础主义的线性关系来理解,而应当依据融贯主义或整体主义的网状关系来理解。在罗尔斯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中,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处于反思平衡的状态当中,它们共同组成了彼此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的信念网络。因此,科恩的基础主义论证并不适用于罗尔斯的证成结构。然而,这种批评没有意识到科恩作出的只是一个逻辑形式意义上的结论。科恩所主张的是,敏于事实的原则在逻辑形式上就预设了存在不敏于事实的原则。只要存在敏于事实的原则,科恩就总是可以追问“是什么原则使我们相信这个原则”。而建构主义者不能无限地使用反思平衡规避科恩的追问,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证当中。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即使科恩的结论是正确的,它也相对缺乏重要性。他们主张,科恩的观点仅具有逻辑意义,并无批判效力(参见Jubb,p.352);科恩与罗尔斯的理论目标并不一致,前者关注正义的终极真理,而后者更关注社会正义的实践,两者的争论实际上是一场错位的交锋(参见Williams,p.490);科恩或许可以借助迭代论证得出终极原则,但他误解了正义理论与终极价值之间的紧密关系——正义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调节人类社会互动的复合规则,而非科恩所理解的终极原则(参见Narveson,p.314)。不过这些评价并不公允,它们忽略了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的重要性。实际上,事实非敏感性命题至少具有三重意义。

第一,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意味着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与可行性是分离的。将规范理论设想为某种程序模型有助于我们理解二者的区别。正当性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证成规范原则,它牵涉规范理论模型的输入项;而可行性问题聚焦规范原则的内容是否能够适应实践需要,它牵涉规范理论模型的输出项。(参见Volacu,pp.891-892)科恩的结论表明,即使事实对于原则的可行性而言是必要的,它与原则的证成也无关。他认为,虽然罗尔斯及其支持者通常以“应当蕴含能够”作为“原则应当敏于事实”的根据,但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并不妨碍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的正确性。“应当蕴含能够”限制的是以可行性为标准的调节规则,而不能限制作为终极真理的基本原则。由于误解了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关系,罗尔斯错误地将事实视为规范原则的证成条件。他的理论至多说明了什么是恰当的调节规则,而没有阐明正义的首要原则。(参见科恩,第232-233页)

第二,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意味着基本原则构成了正义理论的规范性来源。科恩认为,正义理论的规范性来源于一个传导过程。首先,基本原则在最深刻的意义上阐明了我们的道德直觉,因而本身具有规范性;其次,“是”与“应当”的分隔使得事实不具有规范性;最后,由于调节规则来源于基本原则与事实的结合,因此基本原则是调节规则唯一的规范性来源,基本原则将自身的规范性传导至调节规则之上。科恩指出,“只有通过反射与事实无关的原则照射于其上的光芒,事实才能发射出规范的光芒”(同上,第245页)。即使正义理论完全由调节规则构成,我们也有必要阐明其背后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无法说明人们为什么要遵守调节规则的要求。按照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由于脱离基本原则而缺乏规范性基础。

第三,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意味着正义理论的首要目标是认知正义的本质而不是指导实践。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指导实践。(参见罗尔斯,2011年a,第9页)科恩则将政治哲学视为理论哲学的一部分,认为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任务是回答“什么是正义”这一根本问题。他指出,政治哲学的问题不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是“我们应该想什么”。(参见科恩,第246页)其中,“我们应该做什么”是调节规则关注的问题,而“我们应该想什么”是基本原则关注的问题。只有阐明基本原则如何表达了人们对于正义的根本信念,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调节规则的正义性。

如果科恩的论证是正确的,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诚然,批评者或许会认为科恩的理论是一种过度理想化的乌托邦理论,但科恩认为这恰恰证明了他理论的正确性。他相信正义本就是难以实现的理想,只有那些过度乐观的人才会坚信正义必须具有最低程度的可行性。(参见同上,第233-234页)唯有坚守正义的理想性,才能将正义概念从建构主义者那里拯救出来。这即是科恩理论的最终目的。然而,事实非敏感性命题并非无懈可击。如果对规范原则作进一步区分,我们将看到迭代论证既可能导向科恩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也可能导向建构主义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在后一种结构中,建构主义者可以在持有不敏于事实的原则的同时,保持正义原则的事实敏感性。由此,建构主义的观点依然可以得到辩护。

反对事实非敏感性命题

为了回应科恩的批评,我们首先需要回顾科恩论证的第二个前提,即“在F为什么能够支持P的解释中,必然蕴含着一个更根本的原则P[,1]”。在科恩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中,P与P[,1]都被理解为蕴含实质性价值并能够直接指导行动的实质性原则。因此,迭代论证最终总能得出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P[,n+1]。然而,这一点并不是自明的,因为科恩并没有直接给出终极原则的内容,而只是从逻辑形式上证明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规范原则确实存在。如果不敏于事实的规范原则是方法论原则,那么就不需要预设实质性原则的存在。

具体而言,P[,1]的作用是解释事实F为什么能够支持P。如果以“人们应当信守承诺”作为原则P的实例,那么存在两种P[,1]解释支持关系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中,P[,1]是实质性原则,比如“人们应当帮助他人实现计划”,而P是P[,1]与“信守承诺有助于实现计划”这一事实相结合的产物;在第二种情况中,P[,1]是方法论原则,比如“人们应当按照建构程序制定的原则行动”,而P是建构程序与事实相结合的结果。两种情况可以同时成立。其中,方法论原则的作用不是直接指导行动,而是指导人们选择实质性原则。基于实质性原则和方法论原则的区分,我们可以进一步将不敏于事实的规范原则区分为实质性规范原则和方法论规范原则。建构主义者可以承认敏于事实的原则P[,n]背后必然有不敏于事实的原则P[,n+1],但他们认为P[,n+1]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非实质性规范原则。由于方法论规范原则并不蕴含实质性价值,所以它本身不能被视为正义原则。可以设想,在正义理论中,每一次对不敏于事实原则的追问,最终都会得出一个方法论规范原则。由此,不敏于事实的方法论规范原则和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共同组成了道德信念证成结构的新图景,而这就是建构主义者所采用的图景。

我们可以通过将罗尔斯支持正义原则敏于事实的理由置入迭代论证当中,得到一个方法论规范原则的实例。通过如下推导,我们将进一步阐明建构主义者与科恩的分歧。

P[,1]:人们应当遵循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

F[,1]: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符合人性动机等方面的一般事实。

P[,2]:人们应当遵循根据一般事实制定出的正义原则。

F[,2]:一般事实描述了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特征。

P[,3]:正义原则应当把握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特征。

F[,3]:只有把握人类社会生活重要特征的原则才能指导实践。

P[,4]:正义原则应当指导实践。

按照科恩的观点,罗尔斯主张应当将人性动机等方面的事实纳入正义原则的证成当中,其背后必然有一条实质性规范原则作为理论依据。然而,当我们使用迭代论证发掘罗尔斯的依据时就会发现,最终得出的P[,4]并不是一条实质性规范原则,而是一条方法论规范原则。方法论规范原则无法直接告诉人们如何行动,而只能告诉人们如何选择正确的原则。

科恩曾试图反驳这个例子。他声称,如果P[,4]中的“原则”指调节规则,那么这一论证无法驳倒他的观点,因为他所讨论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如果P[,4]中的“原则”还包括基本原则,那么这一论证就是错误的,因为基本原则的目的不是指导实践。(参见同上,第245页)需要明确的是,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区分是迭代论证的结果而非前提。在建构主义者的新图景中,并没有科恩意义上的基本原则(即实质性规范原则),而只有方法论规范原则和调节规则。由于科恩无法在逻辑形式上否定新图景的存在,因此他不能诉诸基本原则存在的预设来否定这个例子。

根据上述论证,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无法成立。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不需要预设存在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建构主义的正义原则可以敏于事实。建构主义者主张,在对敏于事实的原则背后的根据进行追问时,虽然我们可以回答说其根据是实质性规范原则,但也可以回答说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建构主义者总是选择后者。因此,即使科恩的图景是成立的,他也无法利用该图景去批评建构主义。

面对建构主义者的论证策略,也许存在三种不同的回应方式。第一种回应是否定建构主义者论证策略的有效性。比如,罗尔斯不能使用这一策略为自己辩护。原因在于,原初状态中的居民之所以能够根据事实选择某些原则,是因为他们在完全不考虑事实的情况下也能够选择原则。(参见同上,第221页)后一种原则可以作为不敏于事实的原则为前一种原则提供辩护。尽管罗尔斯主张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在不考虑事实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原则,但科恩认为这只是因为我们缺乏想象力,使得我们难以想象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如何在不依赖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参见同上,第241页)原初状态中的居民或许需要事实激发他们的反思能力,而反思的结果却不依赖于事实的内容。

然而,第一种回应无法成立。在剥离所有事实之后,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得出的原则将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不是实质性规范原则。博格认为科恩的论证只能剥离原初状态中的经验性事实,而不能剥离非经验性事实,如原初状态中主体的理性,因为如果没有理性就根本不会有规范原则。(参见Pogge,p.471)我们可以将这种剥离所有经验性事实的原初状态与康德学说作类比。康德基于对人类理性先验形式的分析推出了定言命令。对于正义领域来说,定言命令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规范原则,它告诉我们只应当根据已通过可普遍化检验的正义原则行事。(参见De Maagt,p.452)即使我们难以清楚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会得出何种原则,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测,这些原则具有类似定言命令的性质。它们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不是实质性规范原则。

第二种回应认为道德实在论可以支持科恩的理论图景。龙佐尼(M.Ronzoni)和瓦伦蒂尼(L.Valentini)认为,科恩与罗尔斯之间的方法论之争必然与他们在本体论问题上的立场相关。(参见Ronzoni and Valentini,p.415)其中,本体论问题是元伦理学领域的核心争论,主要关涉道德事实是否存在以及道德事实是否独立于人类心灵等。而方法论问题则涉及如何证成道德原则的正当性,以及什么是证成道德原则的恰当方法等。建构主义者之所以认为迭代论证应当导向方法论规范原则,是因为他们在本体论问题上持不可知论的立场。但如果道德实在论是正确的,即存在终极的实质性规范原则,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在方法论上选择建构主义的图景。

第二种回应或许是成立的,不过科恩却难以采纳这种回应方式。原因在于,科恩认为自己在本体论上的立场是中立的。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既能与实在论兼容,也能与反实在论兼容。以反实在论的情感主义(emotivism)为例:情感主义者主张道德话语是对情感的表达。他们相信,当人们说“人们应该信守诺言”时,就相当于在说“嘘!不要违背诺言!”科恩认为,这种情感无疑也基于某种事实性的信念,比如“违背诺言会损害人们的计划”。(参见科恩,第237页)敏于事实的情感最终要以不敏于事实的情感为基础,而后者不取决于任何事实性的信念。因此,科恩的主张同时适用于实在论者和反实在论者。但是,如果想要反驳建构主义者的主张,那么科恩就必须论证存在独立的道德事实,而这显然与他在本体论上的中立立场相悖。

第三种回应主张实质性规范原则对于正义理论而言是必要的。科恩可以声称,建构主义者不能利用新图景逃脱指控,因为方法论规范原则的背后必然还有一套更为根本的实质性规范原则。他的理由是,方法论规范原则无法独立地为正义理论提供规范性。由于事实本身不具有规范性,所以敏于事实的原则不能仅凭事实的支持就获得规范性。因此,正义理论的终极原则必然是实质性规范原则。这种回应与谢弗—兰道(R.Shafer-Landau)批评建构主义必然陷入游叙弗伦困境的观点具有相通之处。(参见Shafer-Landau,pp.42-43)科恩与谢弗—兰道都认为,单凭建构主义的建构程序无法提供道德理论所要求的实质性价值。建构主义者要么承认科恩主张的正确性,通过实质性规范原则约束建构程序;要么承认建构程序的内容具有任意性,无法生成能够捕捉到我们最深刻道德信念的原则。

现在,论证负担重新回到了建构主义者的身上。建构主义者虽然可以声称实质性规范原则不重要,却不能否认规范性的重要性。如果想要回应科恩的批评,那么建构主义者就必须弥补自身的缺陷,为规范性的来源提供一个独立的解释。这种解释应当说明,建构主义者如何在不依赖实质性规范原则的前提下,从方法论规范原则推出实质性原则。只有在解释规范性的来源之后,建构主义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才能构成一幅自洽的图景。

建构主义的规范性来源

一般而言,建构主义者主张正义原则的正当性应由建构程序加以证成。然而,科恩敏锐地洞察到建构主义的一个巨大漏洞:建构程序并不是终极的方法原则。在建构程序背后,仍然存在一套实质性的规范承诺,即作为建构质料的人的观念。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具有核心地位:正义原则表现了人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人的本质,原初状态则揭示了成为自由而平等的人所蕴含的意义。(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197-202页)按照科恩的论证,在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背后,仍有一个实质性规范原则,即“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因此,“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是建构主义的终极原则,它构成了建构程序的规范性来源。如果科恩的论证是成立的,那么事实非敏感性命题依然能够对建构主义者构成挑战。

针对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的挑战,建构主义者必须在不依赖实质性规范原则的前提下解释关于人的观念之实质性价值从何而来。目前,建构主义者有两种解释方案:第一种方案由德麦格特(S.De Maagt)提出,主张将“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视为更高层面的方法论规范原则,并认为该原则能够提供实质性价值。第二种方案由龙佐尼和瓦伦蒂尼提出,主张建构程序是根本的方法论规范原则,并将实质性价值视为建构程序的产物。遗憾的是,这两种方案都不足以回应科恩的批评。

在第一种方案中,德麦格特试图证明“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不是实质性规范原则,而是方法论规范原则。(参见De Maagt,pp.450-456)他通过将康德的定言命令与“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进行类比来阐明其观点。在康德的体系中,定言命令是方法论规范原则,它不包含实质性内容,只是告诉我们道德原则所需要满足的形式条件。类似地,我们可以将“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视为建构主义中的方法论规范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只有反映了人的自由和平等特征的建构程序才是合理的。尽管“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没有事实敏感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一般事实选择正义原则。因此,建构主义与科恩的观点之间不存在紧张关系。

然而,德麦格特在定言命令与“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之间的类比是失败的。第一,定言命令是一条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形式原则,而“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中显然蕴含实质性的道德价值,这种实质性价值正是需要建构主义者着重说明的对象。第二,按照罗尔斯对康德建构主义的理解,定言命令的证成需要依托作为建构程序的定言命令程序,而定言命令程序与原初状态一样,反映了我们作为理性而合理的自由的道德人的观念。(参见罗尔斯,2012年,第211页)这意味着康德的定言命令同样需要以“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的原则作为基础。因此,德麦格特的方案不仅无法回应科恩的批评,反而会在另一个层面重新落人科恩批评的范围之内。

对于第二种方案,龙佐尼和瓦伦蒂尼的论证策略是将“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视为经由方法论规范原则推导出的产物。她们认为,只要给定原初状态的设置,就可以从中推出“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首先,两位学者将理性作为原初状态中居民的基本设定,居民们各自拥有自己的人生计划和价值观念,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是自由的。其次,原初状态中不存在没有争议的真理,也不存在拥有较大话语权的权威,任何原则都需要居民一致同意才能够生效。最后,居民们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彼此作为平等的个体来对待,并出于共享的理由提出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否则他们的主张就不会被其他理性主体接受。(参见Ronzoni and Valentini,pp.410-414)对于龙佐尼和瓦伦蒂尼而言,理性是自由和平等的来源,也是设计原则的唯一出发点。

如果我们将人的观念与罗尔斯的两种道德能力关联起来就会发现,龙佐尼和瓦伦蒂尼的思路是从理性(rationality)中推出合理性(reasonableness),进而推出实质性原则。然而,仅凭理性作为出发点并不足以得出这一结论。原因在于,缺乏合理性的主体不能认识到他人要求的独立有效性,也缺乏促使他们拥有介入公平合作之欲望的道德敏感性。因此,他们无法参与到以尊重为基础的社会合作当中。罗尔斯认为理性与合理性是相互独立的两种理念,彼此之间不存在推导关系。尽管这一点无法得到彻底的证明,但我们可以通过观察那些看似成功的尝试来发现,它们实际上都隐含地预设了合理性的条件。(参见罗尔斯,2011年b,第29-30、46-48页)就龙佐尼和瓦伦蒂尼的方案来看,情况同样如此,即若想得出“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的原则,就必须同时承诺理性和合理性的条件。这意味着两位学者的方案存在着内在矛盾,无法彻底地消除人的观念对建构程序的影响。

建构主义者之所以未能有效地回应科恩的批评,是因为他们将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理论的论证基础。在《正义论》中,人的观念是一种本体自我观念,表达了人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人的固有本质。(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198-199页)由于其先验性和普遍性,这种人的观念无疑是不敏于事实的。如果采取这种解释,建构主义者的理论就在根源上依赖实质性规范原则。然而,将目光转向《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政治人的观念,我们会发现罗尔斯在后期理论中修正了人的观念的论证基础,这为我们回应科恩的批评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将罗尔斯的后期理论与科斯嘉德(C.M.Korsgaard)对建构主义的解释相结合,就可以给出解释的第三种方案。这一方案主张,在“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背后,存在一条用于选择人的观念的方法论规范原则。它作为建构主义的终极原则,并不蕴含实质性的规范价值。建构主义的规范性并非来源于实质性规范原则的传导,而是来源于人们依据方法论规范原则选择人的观念的过程。

科斯嘉德认为,罗尔斯区分“正义的概念”(concept of justice)与“正义的观念”(conception of justice)的目的在于表明政治哲学是一个实践问题。其中,“概念”负责勾勒问题,而“观念”负责提供答案。②“观念”的规范性来自人们对“概念”的认识。(参见Korsgaard,2008,pp.321-322)我们认为,这种规范性可以被视为认识论规范性与工具规范性的混合产物。③其中,认识论规范性指的是,“对于任何p,如果p是真的,那么人们应该相信p”(Nawar,p.4296)。比如,“如果雪是白的,那么人们应该相信雪是白的”。而工具规范性指的是,“人们有理由采取被认为是能够实现目标的最佳手段”(Kolodny,p.731)。比如,“如果你口渴,并且解决口渴的最好办法是喝水,那么你就应该喝水”。从认识论规范性与工具规范性的角度重审科斯嘉德的解读可以看到,“观念”的规范性实际上来自人们回应“概念”问题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认识论规范性层面,如果“概念”勾勒的实践问题真正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根本困境,那么人们就需要将其视为真实的问题和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在工具规范性层面,如果人们意识到“观念”提供的解决方案是问题的最优解,那么“观念”就能够驱使人们行动,对人们具有真实的约束力。

从“概念”推出“观念”的过程可以被视为对人的观念的选择过程。首先,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开篇就明确了其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考虑到合理多元论的事实,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参见罗尔斯,2011年b,第3页)罗尔斯的问题意识反映了宪政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们面临的真实困境。一旦公民们认可这一问题的现实性,他们就需要考虑哪种人的观念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其次,公民们必须就一种人的观念达成普遍共识。有效的公共对话必须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否则争论将永无休止。此时,公共政治文化彰显出其重要作用。公共政治文化由立宪政体的政治制度、公共传统和共同知识组成,是隐含在公民共享理念和原则背后的资源储备。(参见同上,第12-13、92页)它能够为公民们广泛认可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提供文化根基。最后,公民们需要思考,一种植根于启蒙传统的公民理想和社会理想是否更符合深思熟虑的判断,并值得公民们所欲求。究其根本,人的观念不是来自对公民实际持有理念的经验调查,而是来自他们对“成为什么样的公民以及追求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的道德化诠释和规范化理解。(参见陈肖生,第215页)一旦“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能够得到广泛的反思性认可,它就可以成为政治正义的合理前提,并具有规范效力。由此,我们可以从实践问题和公共政治文化中推出“尊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这样的实质性原则。

在此,我们可以将上述过程体现的方法论规范原则提炼为:“人们应当依据最恰当的自我理解回应实践问题”。“自我理解原则”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它凸显了实践理性在建构主义中的核心地位。罗尔斯将理性与合理性的原则称为“实践理性的原则”,将人的观念与社会观念称为“实践理性的观念”。(参见罗尔斯,2011年b,第99页)人们遵循实践理性的原则,利用自身的两种理性能力来选择实践理性的观念,并依据观念来规定实践理性原则所应用的具体场景。因此,选择人的观念的过程就是运用实践理性的过程。第二,它要求人们与人的观念保持反思的距离。由于人的观念的规范效力来源于人们的反思性认可,所以人们必须不断反思当前的观念是不是对自我理解最恰当的表达,以及什么才是有待解决的真实问题。可以看出,反思平衡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人的观念。人的观念必须与反思平衡中的其他信念保持融贯,获得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支持。第三,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实用主义色彩。建构主义者将人的观念视为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工具,而非永恒的价值真理,这与实用主义者的总体精神相契合。这种实用主义态度更加激发了科恩的不满,显示出理论双方对于正义理论的性质与目标存在理解上的根本性分歧。

正义理论的性质与目标

运用选择人的观念的方法论原则,人们能够有效地解决建构主义的规范性来源问题,这使得方法论规范原则具备成为终极原则的资格。不过,目前的结论只能说明建构主义者的新图景是自洽的,能够与科恩的图景形成对峙关系,却不能说明建构主义者的新图景优于科恩的图景。因为科恩的图景相对于建构主义者而言具有一个重大优势,即在如何理解正义理论的性质与目标问题上,科恩正确地把握到了正义的本质,而建构主义者的观点则是对正义本质的遮蔽。建构主义者若想彻底驳倒科恩的论证,就必须说明人们在哲学推理中更有理由以建构主义的新图景为依据。

对于建构主义者而言,正义理论的首要目标是指导实践,关注公民社会中的政治问题与深刻分歧,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罗尔斯在讨论政治哲学的功能时就指出,政治哲学的第一个功能是实践功能,它应当致力于揭示政治分歧背后的共识基础,或尝试缩小政治分歧,以便维持基于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的社会合作。(参见罗尔斯,2011年a,第9-10页;2011年c,第7-8页)基于这一理解,建构主义的方法论规范原则与实质性原则都具有实用主义的特征。科恩则持有一种“认知观点”,他认为正义理论的首要目标是认知正义的本质,即我们必须认知到正义本身是什么,才能明白哪一种实践策略满足了基本原则的约束。他相信,建构主义者的实践观点使得他们把正义视为某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但这种工具主义态度具有误导作用,它让我们遗忘了政治哲学的本性。究其根本,政治哲学是理论哲学的一部分,其根本问题不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是“我们应该想什么”。即使考虑后者不会带来任何实际意义,认知问题在政治哲学的思考中也应该占据核心地位。(参见科恩,第246、267页)

认知观点使得科恩在方法论上选择了直觉主义的立场,他相信直觉主义是探寻正义本质问题的唯一可行的方法论。(参见同上,第4页)直觉主义主张道德原则的证成依赖于某种直观可知的基础性道德原则。在科恩的理论中,追问终极原则的过程就是不断拷问我们自身道德直觉的过程,最终得出的实质性规范原则就是自明的道德真理。(参见同上,第217页)直觉主义立场体现了科恩的柏拉图主义倾向。他与柏拉图主义者一样,都相信直觉可以为终极原则的定义、性质与总体合理性提供足够可信的指导。(参见Ypi,p.205)选择直觉主义的一个优势是,科恩无需像建构主义者那样对规范性的来源作复杂解释。他要么可以表达对道德真理的信心,主张我们直觉到的道德真理必然具有规范性;要么可以声称规范性的缺乏不会对道德真理造成阻碍,没有规范性的真理依然是真理。(参见Korsgaard,1996,p.39)

针对科恩的认知观点,我们将分两步进行回应。第一步是反驳认知观点的立论基础,说明认知观点的优势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之上。科恩认为认知观点相较于实践观点更具优势,原因在于认知观点把握到了正义的基本原则,而实践观点只能触及正义的调节规则。这一主张的立论基础是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区分。只有在同时存在基本原则和调节规则的情况下,科恩才可以声称正义的首要目标是认知性的。然而,在建构主义的新图景中没有作为基本原则的实质性规范原则,因此科恩的主张并不成立。由于科恩无法在逻辑形式上否定新图景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他不能使用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区分来反驳建构主义者,否则他就预设了实质性规范原则的存在,犯下了乞题错误。

第一步回应能够将两种理论重新拉回到同一起跑线上。这意味着科恩对建构主义的批评只能构成外部批评,但这并不妨碍其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原因在于,人们普遍认为正义原则具有内在价值,相信我们应当纯粹为正义而行正义之事。而实践观点忽视了正义的内在价值,无法捕捉到这一直觉。对此,建构主义者或许不得不承认,这是他们坚持实践观点所必须付出的理论代价。回想一下,建构主义者使用“建构”一词的原初意图即是将正义视为具有某种功能的人造之物。在他们看来,正义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生活中利益与负担的分配。(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5页;Narveson,p.314)由此可见,建构主义者与科恩的分歧本质上是两种直觉的冲突,而这种冲突难以凭借纯粹的概念辨析来评判胜负。对于建构主义者而言,尽管认知观点与人们的正义直觉相契合,为人们相信认知观点提供了一个初步理由,但这种初步理由是可被压倒的。为此,我们需要进行第二步回应,即在两种观点之间进行比较,阐明实践观点的相对优势,进而增加实践观点的理由权重。

首先,实践观点相较于认知观点具有更少的论证负担。认知观点在理论上具有相当沉重的负担,它必须适用于所有可能世界,因此也必须接受各种反事实假设的挑战。博格认为,科恩追问终极原则的迭代过程是不断扩大原则适用范围的过程。原因在于,由P[,n]迭代后产生的P[,n+1]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即使原本支持P[,n]的F[,n]不再成立,P[,n+1]依然能适用。(参见Pogge,p.463)科恩的终极原则不具有事实敏感性,意味着它能够适用于任何场景。

这一点在科恩对堕胎案例的讨论中有明显体现。科恩指出,在我们的世界中,胎儿发育过程的事实构成了堕胎与否的理由。如果事实倒转过来,胎儿最开始就具有人形,慢慢倒退成受精卵的形态,到出生前才重新变成人形,那么原来否定堕胎的理由就失效了。(参见科恩,第226-227页)虽然堕胎的例子体现了事实的变化会引发原则的变化,但科恩坚持认为终极原则应当涵盖这些离奇的可能性,因为他相信终极原则适用于所有可能世界。可以看出,科恩为自己的理论加上了太过沉重的负担。反对者总是可以想象出各种各样的反事实假设,而科恩则必须应对这些假设构成的所有挑战。对此,建构主义者则持有更为谦逊的态度,他们认为规范原则应当敏于我们世界中的事实,而对与我们相距太远的世界存而不论,这使得建构主义者的观点不会轻易地被各种反事实假设驳倒。

其次,实践观点有助于促进道德反思,而认知观点的直觉主义方法可能会妨碍我们的道德反思。对于科恩而言,当原则与事实发生冲突时,终极原则是不可修正的。我们只能修正使用终极原则的方式,也就是修正调节规则的内容。此处仍以堕胎为例。如果一种终极原则认为堕胎是错误的,而禁止堕胎会产生恶劣的实践后果,那么科恩的解决思路是,我们可以综合多种终极原则的力量,修正禁止堕胎的法规,同时不否定堕胎的错误性。(参见Pogge,pp.473-475)然而,采用这种策略的结果是:其一,它可能导致终极原则与深思熟虑的判断相分离,使道德理论失去融贯性;其二,它可能导致道德观念与法律观念相分离,使得大多数人将法律视为一种权宜之计。

建构主义则主张使用反思平衡,在道德原则与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之间来回不断地进行修正,最终使道德理论达到融贯状态。反思平衡的策略优于直觉主义之处在于:一方面,它能够吸纳直觉主义的优势,将直觉视为道德慎思中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它修正了直觉主义的缺陷,否定了直觉的自明性和不可修正性。面对堕胎问题,建构主义者认为更恰当的做法是使用反思平衡修正终极原则的内容,否定堕胎的错误性。相较于认知观点,建构主义者对待道德原则的实用主义态度更为可取。

最后,实践观点能够适应合理多元论的事实,而认知观点与合理多元论的事实相冲突。科恩在追求终极原则时,并没有考虑到判断的负担的存在。(参见李毅霖、汪行福,第120页;Culp,p.133)判断的负担意味着即使所有人都是理性而合理的个人,他们对“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分歧。由于存在判断的负担,持有不同整全学说的个人在追溯根本的正义原则时,很有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甚至是彼此对立的终极原则。因此,科恩的主张难以解决终极原则之间的冲突。建构主义者则可以通过区分政治观念与整全学说,消除整全学说之间的合理分歧对正义原则的影响,进而使自身的主张与合理多元论相容。

总之,相较于科恩的认知观点,建构主义的实践观点是更为可取的选择。这意味着当人们面对迭代论证的追问时,他们更有理由依据建构主义者的实践观点,将答案导向方法论规范原则。正义理论的目标既不是认知终极道德真理,也不是追求适用于所有可能世界的普遍原则,而是指导人类的行动和实践,克服现实生活中的不公正。脱离了人类社会的实践问题,对正义理论的探究将沦为哲学家们的智力游戏,从而失去其根本性的价值。

结语

建构主义的正义原则可以敏于事实,这意味着科恩的批评并不成立。尽管如此,科恩的理论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因为他的批评揭示了正义理论在理想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巨大张力。这种张力构成了“规范原则与事实的关系”问题的实质,要求我们在终极意义上阐明道德推理的性质。如果将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的观点看作连续的“光谱”,那么科恩的理论就处于理想理论一侧中最极端的位置。在这种极端乌托邦理论的视域下,任何考虑现实的原则都是对正义理想的“降格”。(参见陈德中,第19页)正是由于对正义理想毫不妥协的坚持,科恩的理论才独具魅力。

然而,正义理论的吸引力不仅在于其理想性,也在于其现实性。理想之所以值得追求,是因为它能够激励人们改善现实世界;而现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够为人们实现理想提供可靠根基。建构主义者试图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建构主义者抓住了人们对于正义理论实践本性的深刻直觉。只要人们承认正义理想可以由人类实现,正义原则的证成就会牵涉关于人性与社会的事实。(参见弗雷曼,第257页)另一方面,建构主义者并未忽视正义理论的理想性。相反,他们坚持正义原则敏于事实,正是为了将正义理论的目标导向一种可能实现的“现实的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相较于科恩式的乌托邦,“现实的乌托邦”是一幅更具可欲性和可行性的理想图景。这意味着我们不必固守理想主义与非理想主义“光谱”的两端,而是可以在两者之间为正义理论寻找更恰当的位置。在这种意义上,重审“规范原则与事实的关系”问题,对于解决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争具有重要价值。

注释:

①一些学者通过区分不同的事实敏感性概念来反驳科恩的论证,如博格(T.Pogge)区分了内在敏感性与外在敏感性,库图鲁斯(A.F.Kurtulmus)区分了认识论敏感性与形而上学敏感性,杜米特鲁(A.-C.Dumitru)区分了事实敏感性与事实依赖性。(参见Pogge,p.459;Kurtulmus,p.490;Dumitru,pp.241-242)本文将在一种宽容的意义上理解科恩对事实敏感性的界定,而不对事实敏感性作进一步区分。

②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概念指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相互竞争的利益要求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并且排除人们之间的任意区分;而正义的观念指的是一系列以特定方式平衡这些利益要求的原则。“概念”的内容勾勒出了一个关于社会利益分配的问题,而能够回应问题的“观念”就构成了答案。提出问题的“概念”是单一的,而符合“概念”要求的“观念”是多样的,可能同时存在作为公平的正义、功利主义和至善主义等方案。(参见罗尔斯,2009年,第5、8页)可以看出,科斯嘉德对于“概念”“观念”的理解与罗尔斯实际上是一致的。

③此处的解读思路受到了布雷利(C.Burelli)和德斯特里(C.Destri)关于政治规范性来源的讨论的启发。(参见Burelli and Destri,pp.408-409)

参考文献:

[1]陈德中,2022年:《正义不可降格以求——科恩对于罗尔斯的批评何以正确》,载《学术交流》第6期。

[2]陈肖生,2018年:《辩护的政治:罗尔斯公共辩护思想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3]弗雷曼,2013年:《罗尔斯》,张国清译,华夏出版社。

[4]科恩,2014年:《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

[5]李毅霖、汪行福,2021年:《如何拯救正义?——论科恩与建构主义者之争》,载《中州学刊》第9期。

[6]罗尔斯,2009年:《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a:《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b:《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

2011年c:《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年:《道德哲学史讲义》,顾肃、刘雪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7]Burelli,C.and Destri,C.,2022,"The Sources of Political Normativity:The Case for Instrumental and Epistemic Normativity in Political Realism",in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 25(3).

[8]Culp,J.,2015,"G.A.Cohen,Constructivism,and the 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in Analyse & Kritik 37(1-2).

[9]Dumitru,A.-C.,2020,"How Should We Justify Moral Principles? A Constructivist Defense of Fact-Sensitivity",in Prolegomena:Časopis za Filozofiju 19(2).

[10]Jubb,R.,2009,"Logical and Epistemic Foundationalism about Grounding:The Triviality of Facts and Principles",in Res Publica 15(4).

[11]Kolodny,N.,2018,"Instrumental Reasons",in D.Star(ed.),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asons and Normativ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2]Korsgaard,C.,1996,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Essays on Practical Reason and Moral Psycholog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3]Kurtulmus,A.F.,2009,"Rawls and Cohen on Facts and Principles",in Utilitas 21(4).

[14]De Maagt,S.,2014,"In Defence of Fact-Dependency",in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44(3-4).

[15]Narveson,J.,2010,"Cohen's Rescue",in The Journal of Ethics 14(3-4).

[16]Nawar,T.,2021,"Veritism Refuted? Understanding,Idealization,and the Fact",in Synthese 198(5).

[17]Nielsen,K.,2012,"Rescuing Political Theory from Fact-Insensitivity",in Socialist Studies/Études Socialistes 8(1).

[18]Pogge,T.,2008,"Cohen to the Rescue!",in Ratio 21(4).

[19]Ronzoni,M.and Valentini,L.,2008,"On the Meta-Ethical Status of Constructivism:Reflections on G.A.Cohen's 'Facts and Principles'",in Politics,Philosophy & Economics 7(4).

[20]Shafer-Landau,R.,2003,Moral Realism:A Defence,New York:Clarendon Press.

[21]Valentini,L.,2012,"Ideal vs.Non-Ideal Theory:A Conceptual Map",in Philosophy Compass 7(9).

[22]Volacu,A.,2018,"Bridging Ideal and Non-Ideal Theory",in Political Studies 66(4).

[23]Williams,A.,2008,"Justice,Incentives and Constructivism",in Ratio 21(4).

[24]Ypi,L.,2012,"Facts,Principles and the Third Man",in Socialist Studies/Études Socialistes 8(1).

原标题:《规范原则必须不敏于事实吗?》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