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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解读
为加强妇联组织建设、规范执委管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依据章程制定了《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文结合基层妇联工作实际,对核心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供广大妇联干部学习参考。
一、适用范围与制定依据《规定》适用于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 “执委会”)及常务委员会,旨在强化集体领导、规范人员调整程序。其制定依据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是妇联组织自我管理、完善制度体系的重要文件。
二、执委替补机制(一)替补原则与适用对象
1.原则: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离职后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需经规定程序决定。2.适用对象:
(1)各级地方和基层组织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如县区、乡镇妇联专职干部)。
(2)机关、事业单位妇女组织负责人,团体会员负责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妇女工作负责人。
(3)妇联机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具体程序
1.地方与基层组织执委:若省级妇联执委(专职)离职,由所在省级妇联常委会提出替补建议,报全国妇联,经全国妇联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执委会全体会议表决。2.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队执委:如某县直机关妇联主席(执委)岗位调整,需由同级妇联党组提出免职建议,与所在单位协商替补人选,经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执委会表决。
3.妇联机关内部执委:若县级妇联某部门负责人(执委)调动,由本级妇联党组提出免职及替补建议,经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执委会表决。
4.表决流程:执委会全体会议需依次完成 “听取替补建议→分组酝酿→举手表决” 流程,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三、执委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增补机制(一)增补情形与权限
1.情形: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如新增领域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等)可增补执委及常委会成员。2.权限:增补名额与人选由妇联党组、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经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执委会决定。
(二)具体程序
1.执委增补:如县级妇联需增补执委(如吸纳新业态女性代表),由县级妇联党组提出建议,经常委会审议后,提交执委会表决通过。2.常委会成员增补:若需增补县级妇联常委会成员,需先确保人选为执委(非执委需先履行替补 / 增补执委程序),再经执委会以等额选举方式产生。
3.表决流程:执委会全体会议需完成 “听取增补建议→分组酝酿→举手表决执委增补人选→等额选举常委会成员” 流程。
四、执委资格终止与撤销情形(一)资格终止
1.主动申请:因工作变动、健康问题等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终止资格。2.法定情形:丧失中国国籍、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执委会全体会议。
3.程序:须经执委会批准后生效。
(二)资格撤销
1.违纪违法: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2.严重违规:严重违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3.程序:由执委会批准后撤销资格,体现制度刚性约束。
五、附则说明1.解释权:本规定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确保执行标准统一。
2.生效时间: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旧规定,体现制度与时俱进。
六、基层妇联落实要点(一)学习传达:各级妇联需组织执委及基层干部专题学习《规定》,明确替补、增补流程及资格管理要求。
(二)规范操作:在执委职务变动、增补等工作中,严格履行 “提出建议→常委会审议→执委会表决”程序,留存档案记录。
(三)动态管理:建立执委台账,跟踪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按规定办理替补、增补或资格终止/撤销手续,确保执委会结构合理、履职有效。
《规定》的出台,为妇联组织优化执委队伍、提升决策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基层妇联需以《规定》为指导,强化组织建设,推动妇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团结带领广大妇女为基层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注:《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全文内容详见:
编 辑丨万小芳
审 核丨邓美艳、黄 玮
原标题:《《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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