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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的隐秘江湖与权力博弈

题图:《姑苏繁华图》(局部)
近日,著名历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郭松义先生的代表作《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出版。

本书是一部全方位探索清代婚姻关系的史学力作,作者全面且系统地研究了清代婚姻关系中的地域圈、社会圈、婚龄、童养媳、入赘婚、节烈妇女等问题,论述了清代全国各地婚姻状况的差异、特点以及道德规范,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
作者不仅对清代的贵族、士绅阶层进行考察,对底层群体的婚姻也给予了深刻的关注和研究。作者翻阅了数千种方志、档案、族谱,翻检几十万条史料,同时采用历史学、社会学的考订分析、个案研究、抽样统计等方法,以及借助伦理学、心理学等理论,完成了这一部兼具学术深度与富有创见的史学力作。
清代婚姻的隐秘江湖与权力博弈
文 | 郭松义
来源 | 《伦理与生活》
01
《礼记正义》中有这样两句话:
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夫婚礼,万世之始也。
又说:
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有了婚姻,才有夫妻和比较确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形成一个个代相传承的、大小不同的家庭。众多的家庭组成一个社会,于是又有民族和国家。所以,社会学家把婚姻、家庭和性,看成人类初级社会圈。婚姻又是一种社会行为,从配偶的选择,婚姻的确定、延续乃至破裂,既与个人,亦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环境有密切关联。婚姻质量的高低,以及男女成婚比例的大小等,又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无论哪个国家、民族乃至家庭,都把规范男女婚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必须遵行的道德约束。

电视剧《风起洛阳》剧照
我们讨论的清代婚姻关系,属于中国传统社会的范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指导婚姻行为的重点,不是男女个人的爱情和幸福,而是对上孝事父母尊长,以及繁衍教养子女。这是传统礼法的要求,也符合当时人们对婚姻的基本期盼。由于传统中国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所以婚姻又有其严格的等级界限,并形成了许多成文不成文的规定。
首先是良贱不得通婚;又如不同等级、不同集团存在不同的婚姻圈子。盛行于中上层家庭的门第婚,以及由门第婚发展而来的世婚制便应运而生。在这里,婚姻体现为财产和权力的结合,并将之延伸到政治和经济领域。
其次,男女择偶婚配,权在父母等长辈手中,这也是传统婚姻的一个重要特点。《明律》和《清律》都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若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除少数特殊者例外,没有父母等长辈做主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有人写诗说:“父母之命礼经传,婚姻私订南词有。”(后一句也有作“私订婚姻小说有”)男女自订婚姻,只有在戏台和小说里,反映了人们对自由的爱情生活的向往,才被大胆地加以说唱和描绘,在现实生活中却不可想象。
最后,当婚姻成立后,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即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但同时又有夫为妻纲之说,有的更明确指出:
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
既然嫁人后,女子以服从丈夫为天职,这就注定了夫妻关系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在此原则指导下,丈夫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妾,借着名义“出妻”,妻子在很大程度上不但只能消极忍受,而且要为丈夫守贞持节,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以表示从一不二。
上述的婚姻原则,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的时代特点的反映,是对妇女所要求的“在家则为贤女,既嫁则为贤妻,嫁而生子则为贤母”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和夫妻关系中的体现。在他们看来,只有遵循上述原则,婚姻才有规度,夫妻关系才能稳定,最后达到家和万事兴的目的。

电视剧《长风渡》剧照
由于清代是我国帝制时期的最后一个朝代,古代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经过长期积累、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反映在婚姻关系上,不但全盘承袭了上述三条原则,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趋于严密,择要而言:
一是更加强调婚姻的契约规定。婚嫁需凭婚书,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口诺为信的做法仍在民间流行,至清代还是如此。为了加以规范,清朝的《会典》和《律例》同时明载:男女订婚,“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又定,“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有时男女两家要先出具请书、允书,待确认后,再开婚书。按官方颁行的婚书格式包括:籍贯,父祖三代姓名,男女行次、年庚,以及主婚人、冰媒见证人亲押。有的家族为了表示隆重,在受聘、成婚时,还要具帖到祠堂或祖宗牌位前焚香禀告。及至清朝晚期,国家更明确规定,婚书由政府发放,使其完全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中。强调婚姻以契约为凭,而且不断趋于规范化:一方面固然表现了双方家长、家族对子女、对本族男女终身大事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传统社会后期,由于矛盾交织,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其中就包括了婚嫁方面的纠纷。强调婚嫁凭证,为的是在调解和官府审判时有据可依,实乃时代变化使然。
二是加强了对节妇、贞女的表彰。我国自宋以降,政府对贞节妇女的表彰就一代盛于一代,及至清朝,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国家旌表贞节,目的是强化妇女终身不二的婚姻伦理观,要求妻子永远忠诚于丈夫。在清朝政府的大力倡导下,不但受旌人数急剧上升,迄清末,已累计达百万之众,超过明朝很多很多倍,甚至比以往所有朝代的旌表总和还多,更为重要的是,在一片渲染声中,有人对如何做妻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清廷下诏对夫死妻子从殉的烈妇旌表做法实行“永永严禁”,理由是人命为重,轻生从死,事属反常,似乎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其实却别有深意。正如雍正帝胤禛所说:女人除了要尽妻责之外,还负有尽孝道和尽母责的重任,即需要代亡夫孝养公婆、教抚子女,治家立业。殉夫尽管壮烈,却是在逃避责任,所以不能旌表。再比如为了加重婚姻为承嗣的宣扬,清朝政府不但在法律上规定丈夫无子即可以出妻纳妾,而且动员舆论,把妻子主动为丈夫纳妾生子,作为妇女的至高美德予以褒扬。与此相反,对于妇女再嫁却极力贬斥,再嫁之妇不得随丈夫受封;儿子做官,推恩封赠,也不得及再醮母亲。有的家族还规定,女子再嫁无子嗣,在名分上只当以妾论,甚至不得写进族谱。如此等等,都说明在成婚后的夫妻关系中,妻子的义务就是服从再服从,这具体体现了“妇人伏于人”的伦理观。

光绪朝庆宽图绘《大婚典礼全图册》
但是在清代,也存在着另外一种情况,这就是与统治者倡导的婚姻伦理观相背离的倾向也在滋长。导致这一变化的因素,是传统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加大。
清代商品经济虽然在总体上仍归于传统经济,但从本质而言与传统经济格格不入,而且必然要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中表现出来。具体到婚姻关系,最直接的反映便是嫁娶论财之风的蔓延。嫁娶论财,说白了亦即买卖婚姻,世界各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当时的中国亦不例外,只是在士绅阶层中,论财在礼法的掩盖下显得并不直露。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受到贱视的商贾之家因拥有财富而显赫起来。他们不满原先的法律束缚,率先冲破藩篱,以奢华为时尚,甚至攀附阅阀,出现以厚币缔姻高门的现象。此种现象凸显于明朝中叶,到清代其势头已不可抑制。婚姻论财对于传统的门第婚以及以门第婚为基础的世婚制造成了冲击,也促使原先按等级制原则确定的婚礼制度产生裂变。正像当时有人说的:
今皂隶之家往往具仪卫,执事夹道,鸣金传呼,恬不为怪也。俗竞奢僭,尚为之坊哉。
原来只有贵族品官才有资格享受的待遇,竟落到连归于贱籍的皂隶之家也可张扬于道的地步,相对凝固的关系被打进一个楔子。随着楔子的深入,缝隙也在变宽变深。从冲破等级制这一点看,婚姻论财,亦有其积极的一面。
婚嫁论财风气的蔓延也带来消极的内容。比如因女家苛索聘金,男家只得汲汲于妆奁的丰厚,加上婚礼讲排场,致使中人之家穷于应付,贫者则婚娶失时或不得良配,这也会给婚后的夫妻和家庭关系失和造成口实,增加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自婚嫁竞尚华侈而溺女之风遂盛”。把溺女与婚嫁论财之风相联系,这也是明清以来,特别是清代社会变化中值得注意的一个动向。如果说过去溺婴是基于贫穷,又重税难当,多系下层民众所为,那么因不堪婚嫁负担而溺婴者,就不仅限于下层民众了,不少中等小康家庭,甚至少数富有者也牵涉在内,使参与溺婴的层面更加扩大了。由于所溺多系女婴,在溺婴之风严重的地区,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矛盾亦更趋尖锐,给男子择偶造成新的困难。清代童养媳婚姻的普遍化,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人们为制止溺婴、补救日后婚娶困难所作的努力。至于清代文献中不断见到的夺寡、抢醮行为,尽管粗暴且触犯禁律,但多数亦系事出无奈,是男多女少、室女难聘所致。此外,屡屡见于政府案卷的丈夫出妻、卖妻和租典妻子,以及妇女背夫他嫁等行为的增多,也多与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相关。
02
由于婚姻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规范下制定的法律条文,体现的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各阶级、阶层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又决定了他们在对待这些规范和条文时,往往会有各种差异,于是便出现了在同一种情况下,因阶级不同,结果亦不一样的情况。仍以妇女的守节和再嫁为例。在清代,作为道德的主导方面和政府规定的旌表制度,对寡妇守节无疑是极力提倡的,许多女子也自觉不自觉、甘愿不甘愿地为此而献出个人的青春和希望。前述庞大的受旌队伍便是最好的证明。可是若深究人们对守节的态度,则可明显看到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别。
绅士家庭把受旌看成家门的荣誉,妇女们自幼受此熏陶,视贞节为性命,从整体环境到个人的思想活动,全被传统礼教俘虏,即使年轻守孀,乃至已聘未婚而聘夫早亡,也要挣扎着去做节妇、贞女。据我接触到的资料,绅士家庭虽不乏年轻寡妇,有的甚至还不到20岁,却无一例再嫁的。然而这种做法,在下层百姓中的反响就颇不相同了。诚然,下层妇女也有守节不嫁的,有的也受到了旌表,但是有很多人不顾伦理束缚,选择了再嫁之路,特别是年轻无子女的寡妇,比例还相当大。根据我对某些族谱资料的抽样,30岁以前寡妇的再嫁率竟占到总数的58.33%。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有“夫死鲜守节”;“夫死妇多再醮,鲜有从一而终者”,或“妇人不以再嫁为耻”的情况。

徽州歙县稠墅方氏贞节牌坊
在寡妇再嫁中,还有一种叫叔就嫂的转房婚,亦即民族学家所称的收继婚。如兄死,嫂转嫁于小叔,也有弟死,弟妹转嫁与伯兄的。依照清朝的法律,寡妇再嫁虽不被提倡,却无禁条,可是对寡妇转房,则以伦理攸关,定男妇俱绞。律令昭昭,按理小民应无敢有再犯者,可是在民间不少地区,仍相当广泛地存在着转房的习俗,有的甚至还被写进族谱的族规中,得到家族的认可。再比如同姓为婚,亦被清律禁止:“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是,也有百姓不惜触犯刑律和背上有违人伦的包袱而与同姓结亲。
为什么不同阶级的人们在思想和行为上会有如此大的差别?这里既有道德宣传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不同生活环境造就的。在中上层人士中,特别是少数上层官宦之家,他们既是三从四德的倡导者、鼓吹者,自然也应该是实践者。他们用牺牲妻女们青春的代价来换取家门的荣耀,并以此作为社会的表率。可是下层百姓不行,他们本来生活贫困,尤其是小家女子,一旦失去丈夫,往往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靠山。她们夫家不足倚,娘家不得归,只要不想殉死,选择再嫁就成为苟延生活的重要出路。正如人们所说:“家贫窭,无以为活,始不得已而再嫁”;更悲惨的还有:“夫骸尚未入木,而此身已有所属,衣棺各项即指妇措办。”是现实的生活迫使她们选择再嫁。
至于寡妇转房,对于未婚的小叔或亡妻的大伯,等于是少了一笔开销而能圆成家之梦,对寡嫂、寡弟妹则意味着既不致子女分离、家庭破碎,又有了新的依靠,所以尽管渎伦,仍为下层百姓所默许。至于同姓为婚,更多是反映了百姓生活圈的狭窄。他们不像当官或有钱者交际广泛,可以突破一区一隅,有机会向更多的人提亲相偶,而只能局限于几里、几十里范围之内,假若恰恰又是聚族而居的大姓,同姓为婚便很难避免。总之,是生活环境决定着对道德的取舍。在现实生活面前,僵死的伦理便显得无力了,何况这种伦理本来就充满着对人性的压抑。

徽州许村
在清人的婚姻行为中,也有一些并不牵涉伦理问题,更谈不上触犯禁律,可是在上层和下层之间同样存在着区别。以婚龄为例,据测定,清代全国男子平均初婚年龄为20-21岁,女子为17-18岁。若按不同等级排列,就明显地呈现出差别。据抽样资料,在上层绅士家庭,女子初婚年龄与全国平均婚龄差别不大,,男子却要低2岁左右。上层男子除少数例外,绝大部分在20岁前已经成婚,而下层贫民男子有一半多是在21岁后才结婚的。在女子中,尽管平均婚龄差别不大,可在15岁以前(含15岁)的低婚龄中,两者仍有不同。绅士家庭占20.22%,下层贫民为29.76%,较绅士家庭高出近10个百分点。对于这种情况,有人归结说:“大抵富家结婚男早于女,贫家结婚女早于男。”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早婚早育早立业的思想根深蒂固,但因婚嫁需要可观的开销,富家子弟有能力做到,对下层贫民却是件大难事,这就形成不同阶级男子在婚龄上的差别。至于下层女子平均婚龄偏低,除了与社会上男女性别比例不协调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亦出于早嫁可省去一口吃食的观念。
童养媳婚姻和入赘婚本来是一种流行于下层百姓中的婚姻形式,特别是入赘婚,因赘婿地位低下,即使下层百姓也多不屑于此。即或如此,在一些绅士家庭,仍有选择童养媳和入赘婚的。绅士家庭的童养媳婚姻,多数是在原先聘定的基础上,因一方要外出做官、举家远迁,或因家里出现变故,需要将聘妻提前送领到夫家,是为了两家方便而采取的做法。入赘也一样,或基于婚娶方便,或为了就近照看,多数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做丈夫的既可住在妻家,也可随时将妻子领返自家;既无入赘契约,更不牵涉赘婿的身份问题。所以尽管同是童养媳和入赘女婿,但目的和性质完全不同。

电视剧《赘婿》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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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生活传统,以及政治人文状况千差万别,这对婚姻、夫妻和家庭关系也有影响。在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开民气之先,早在明朝晚期已经出现了“婚姻不论门第,惟从目前富贵”的说法,清代更有甚之。可与此同时,西北、西南等地,因远离喧嚣,民性近古,仍保留着结姻不论财,耻攀势力、罔争聘礼的淳朴习俗。
在男女婚龄方面,也存在着地区差别,资料显示,清代女子平均初婚年龄,南方高于北方,经济发达的江苏、浙江等省,可高出陕西、山西、甘肃、云南、广西1岁半到2岁多;同属沿海省份,近海和交通、商业较为繁兴的州县,又高于山区或边缘州县;在省内,省会等中心城市的婚龄高于一般地区。各地的经济、文化条件不同,反映的婚姻观念也不相同。

演员王祖贤
在与婚姻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女子贞操和性观念上,亦因各地的人文环境而有不同的显现。仍以东南沿海地区为例,这里商业兴盛,交通发达,大小城镇星罗棋布,各色商贩和外来求食者麇集其间,与之相配的色情行业也得到充分的发展。商人和富贵人家为寻求新的刺激,或于宦海、商潮搏击之余稍作休憩,或为应酬需要,经常出入于青楼、花艇之间,城市和交通沿线的下层单身伙计、帮工、苦力等大量存在,又造成土娼、游妓的空前活跃。在这些地方,人们的性观念和性行为,较之相对封闭的农村,就有很大的差异。
但是,东南沿海一带又是传统文化积淀最深厚的地区,有很多科举出仕者,不少人还做了大官,并累世相连,成了名门望族。由于乡里绅衿领袖人物频出,从而又促进了宗族势力的发展。他们热衷于收族修谱,又置义田、办义学,倡导节妇烈女,用宗族的财力资助寡妇守节,积极向官府活动旌表事宜。在清代旌表节妇、烈妇、贞女的活动中,这些地方总是走在最前面,是全国受旌人数最多的地区。这与内地某些偏远州县信息不灵,政事行运滞迟,缺少请旌门路,甚至有“不谙旌例”,或根本不知有请旌之事,相差不知凡几。所以,当江浙一些州县受旌者动辄数百乃至上千人,而内地偏远州县积二百余年不过二三十、四五十人,两相对比,真不可相提并论了。
清代因人口急速增长,在传统农业区,人们得不到足够的耕地,谋生困难,不断向外流迁。他们中有的进入城市和交通沿线,打工求食,更多的向边疆、山区和海岛寻找新的土地,并出现了一个个土客相间或客民多于土著,以及纯由客民组成的新社区。清代移民的迁徙路线,常有相对的固定性,如山东流向辽东、内蒙古;直隶百姓多往辽西、内蒙古东部;叫作走西口的山西农民则集中于内蒙古土默特等河套西部地区,还有像福建漳泉百姓渡海到台湾,广东潮州垦民聚集于台湾淡水、凤山等近山地带等。但也有各地移民同奔一处,形成较为复杂的新垦区,像鄂西山区除本省武昌、黄州、安陆和荆、襄人士外,还有来自湘、赣、皖、粤,以及陕、豫、鲁、晋等省的流民;在陕南则聚集着江、广、黔、楚、川等省客民。其实,即使在客民籍贯相对单一的移垦地区,如山东农民到辽东等,也还有来自蓬莱、黄县(今龙口市)、荣成、宁海(今牟平)等不同州县的分别。客民流入聚居,由临时栖息,到逐渐长居下来,这就要触及婚姻问题。因为情况和条件改变了,他们与母体社会,即原居地时的婚姻行为,也会显示出一定的差异。反映在婚聘上,表现为打破了以往相对封闭的地域格局,有条件进行多种选择。一般的情况是,在移垦初期,人们多采取回原籍择偶,或在客地乡亲中结亲,慢慢地有人尝试在土客和不同原籍的客客中联姻。当然由于传统习惯所致,这些联姻有的经历了曲折磨合的过程,不过比起原先的婚嫁格局,毕竟是扩大了。

历史照片
在客民聚居的新移垦区,初期都是男多女少,性别比例严重失调,所以妇女的地位亦相对较高,可以不拘伦理行事,如寡妇再嫁很少受到歧视,有的寡妇公然地一嫁再嫁,无妻鳏夫仍趋之若鹜。不但如此,有的妇女借口妍媸失配,或觉贫富失当,乃至夫妻吵架、婆媳失和等,都可作为琴瑟分张的理由。有的只要妻子坚持,丈夫和家人都无法拦阻。
在婚外性关系上,这些地方也较传统农业区放任。关外辽东一带有的女子丧夫后不再嫁,却与别的男子“伙度”过日子,甚至有丈夫外出时间稍长,妻子便与人“伙度”的。在更北的黑龙江一带,还有一种叫“拉帮套”的同居关系,即妻子在丈夫同意下,再招另一个男子进门共同生活,这与晋北、陕南、陇东等地的“招夫养夫”“一妇或二夫”,或称为“放鸽”等做法,在形式上都颇相类似。
上述那种被认为有违伦理的婚姻和性行为,在偏远新垦区能够允许流传,既有社会因素,也有经济方面的缘由。从社会原因看,这里的居民来自四面八方,旧风俗、旧习惯的束缚相对较少,加上政权建设薄弱,有的刚刚建厅设县,制度草创,秩序待明,不像在原居地,传统的家庭、家族势力强大,政府控制严格,随时受到监督,所以人们在精神上比较放松,对性关系的容忍度也较宽松。就经济原因而言,不少新垦区的自然环境恶劣,农耕条件差,需要经过艰苦努力,才能把生荒开成熟地。人们从创业到生存下去,往往要付出很多的劳动,有的还要依靠互相救助。有的家庭主妇以性为纽带,把另一个劳动力纳入共同的生产圈子,既缓解了需照顾幼小子女,或丈夫体弱多病,或男人因故外出谋生,留妻子在家谋生等困难,同时也使初来乍到或无家可归、四处流浪的青年汉子,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歇脚点,是现实的生存需要迫使他们这样做的。
所谓地区之间的差别,归根结底就是生活环境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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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从顺治到宣统,前后经历了268年。在这268年中,政治和经济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许多变化。作为生活习俗范畴的婚姻行为,反应相对要迟缓一些。但由于它毕竟属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政治、经济、人文环境改变了,婚姻行为迟早也要跟着变化。
清代婚姻行为的变化,可以分为局部地区性变化和整体趋势性变化两种。
局部地区性变化,主要指某些偏远地区,或新移垦区,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人文条件的改变,原来比较原始放任的婚姻和贞操观念,逐渐朝传统地区的传统观念靠拢。比如像台湾,当康熙帝统一该岛三十多年后,那里“乡间之人至四五十岁而未有室者比比而是,闺女既不可得,或买掠贩之女为妻”,通过正常途径聘娶者难焉。因为多男少女,妇女生活的自由度相对较大,平日常男女相杂,交往不避嫌,桑间濮上之风时有所闻,“见其守贞者鲜矣”。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性别比例差距缩小,清朝的政权建设由初创进至完备,还产生了一部分“知书达礼”的地主乡绅,从而促进了道德风尚的转变。婚姻讲聘定,女子渐以守贞持节为重,表现为被旌表者的人数亦呈节节攀升之势。康熙三十年(1691年),蒋毓英修《台湾府志》,仅列贞节烈女6人,且多系郑氏统治期间的上层人物;半个世纪后,乾隆十年(1745年)范咸重修府志,入志者31人,及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余文仪再撰《台湾府志》,包括烈妇、节妇、贞女、烈女已达53人。如果时间再往下延伸,变化更为明显。台湾府所辖凤山县,康熙末,被称为节妇的有阮荫娘、郑月娘和孙月娘3人,到清末光绪二十年(1894年),廪生卢德嘉编《凤山县采访册》,共辑得节烈贞孝女子128人。尽管表彰的总人数无法与大陆江浙各府州县相比,但增加的速度是惊人的,说明人们的婚姻行为,以及与婚姻行为有关的贞操观,较之初期有很大变化。

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藏《送亲图卷》
四川的移民来自各个省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里的移民活动是在政府的鼓励下进行的,且多男女老幼合家搬迁,或男子先往,待站稳脚跟,再回家接眷,所以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情况不如台湾突出,但新区毕竟不是祖居地,原来的婚姻圈被打破,无法继续了,必须寻求建立新的婚姻关系。新区居民来自四面八方,婚姻就要适应这个特点,所以在最初,接纳面比较广,可是小农的固有保守思想和传统守旧习俗根深蒂固,最终形成的,还是旧日那样相对固定、比较狭窄的婚姻圈。时间又使其回流到传统的婚姻模式。
在四川,反映上述变化的另一个方面,是贞节表彰制度。在最初,政府的主要精力是招民垦荒,改变因多年战乱造成的土满人稀、缺赋少课的局面;那些一批批初来乍到的移民,忙的是安家立业,憧憬着用劳动创造美好的未来。对于表彰贞节烈女之类的活动,只能排在次要的位置。乾隆四十年(1775年)刊行《威远县志》,共列节孝贞女17人。与成都府相毗邻的潼川府,辖三台、射洪、盐亭、中江、遂宁、蓬溪、安岳、乐至8县,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府志集已旌、未旌节烈妇女共136人,平均每县亦得17人。又,著名学者段玉裁于乾隆中主修《富顺县志》(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刊),据说由于他的竭力搜索,得列名者百人左右。可同是这些州县,到清末同治、光绪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威远县列名者1457人,富顺县1145人(包括殉节节妇烈妇172人),潼川府仅三台一县列名880名。节烈妇女人数的增加虽有各方面的原因,但当经济恢复发展后,官府加强伦理道德宣传,使人们的婚姻取向更多地向传统方向靠拢,应是个重要的因素。
类似台湾、四川的情况,在关外东北、陕南等很多移民区,都可以不同程度地看到。

历史图片
整体趋势性变化,主要反映在因婚姻论财势头蔓延而造成的对传统婚姻格局的冲击。有关情况,前面我们结合对不同阶级、不同地区婚姻行为的讨论,已有叙述。这里还需说明的是,这种变化不只是地区(即面)的扩大,还包含了冲击力度的加强。
在大的趋势性变化中,公元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国在鸦片战争中失败,应是个重要标志。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用大炮轰开了被清朝政府关闭的大门,中国社会从此发生巨变。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国,迅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伴随着大门被打开,西方资产阶级的新思潮也被带入了中国,它们改变着人们的思想,也触动了传统的婚姻制度。比如上层男子纳妾,以及丈夫因无子而纳妾,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清代更发展到只要有钱都可纳妾。然而这一定律到清末发生了动摇,一些受西方男女平等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对此有质疑。他们提倡一夫一妻,反对纳妾,尽管这种声音非常微弱,尚不足以对整个社会造成震动,但毕竟是闻所未闻的新声音,为民国年间禁止纳妾在舆论上起了开道作用。再比如“禁止良贱通婚”,这不只是清代,亦是相沿了千百年的传统婚姻制度中最基本的要点,清末也无法坚持。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参照中外通行法律,颁布了《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又区别民法、刑法,将原婚姻类中的“良贱为婚姻”条芟削,同时删除的还有“同姓为婚”条。虽然新律颁行不久清朝就被推翻,可是上述的改变意义非比寻常,说明历史大潮已无法挽回。
清末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也使从事工商业人士的身份有了根本变化。很多官僚地主不再认为从事工商事业低贱,有的还参与其间。原来多是官绅或由商而绅而官,再与绅宦联姻的做法,直接进至商绅、商官联姻。有人说:“咸同前,缙绅之家蔑视商贾,至光绪朝,士大夫习闻泰西之重商,官商始有往来,与为戚友。”由蔑视商贾到与之结成亲戚、朋友,这也是形势促使观念的改变。

徐志摩陆小曼婚照
当然,在前进的大势中也有逆流。太平天国后,清朝政府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大力表彰忠义节烈,一时间,请旌贞节之风大盛,仅同治元年至十二年(1862-1873年)的12年间,就旌表节妇、烈妇、贞女190776人,年平均15898人,远远超过清代以往各时期,而且这种势头在光绪朝还在发展。他们用加强愚忠愚孝、从一不二的做法,麻痹人们的不满情绪,笼络汉族地主士绅,是对前进潮流的反抗。
还有一些变化,比如婚龄,总的说来,后期较前期有所提高,但太平天国后,在一些经受战争创伤的地区,因人口减少、缺乏劳动力,婚龄又有所降低。安徽绩溪县,原先人们都在20岁上下言婚嫁,之后,“户口凋零,家家俱望添丁,婚嫁年龄较早,久则沿为习惯”。再如童养媳婚姻,总的是呈上升势头的,可据有的学者研究,江苏苏南一带农村,太平天国后因农村经济极度不景气,促使童养婚增多,后来随着经济恢复,童养婚又趋减少。不同时间出现不同的变化,说到底还是经济和社会条件改变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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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这种因阶级感受和生活环境不同所产生的婚姻行为上的差别,既然如此广泛地存在着,且常常带有群体的性质,而清律在考虑矛盾普遍性时,对其矛盾的特殊性一面照顾不够,再加上某些条文的内在缺陷,以及官员们在执法过程中受“仁政”思想的影响,使得国家的法律和人们的行为之间会出现某种距离,造成法与行的脱轨。
应该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不仅指载入大清律例的条文,而且包括了各类政书中有关婚姻的定制,以及由皇帝颁诏行施的事例等。按照清朝政府的规定,“凡律所不备,必借有例以权其大小轻重”。例与律具有同样的权威。不但如此,更有“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的制度。所以我们说的“法律包容面”,较通常所称清律要广泛得多。

关于法与行的脱轨,大概可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某些条规从制订颁布之时起,就未能有效地执行,形成代代相沿,不得不列,又无法做到的虚文。比如“尊卑为婚律文”中的“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一条就是如此。罗列此条的理由,是他们“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牵涉伦理问题。何况无数的实践证实,“近亲为婚,其生不蕃”。所以法律作此规定,完全是从理性出发的。清律一沿前朝规例,将此条文列入。但在实际施行中,从皇帝到普通百姓,都没有认真执行。究其原因,在于现实的利害掩盖了法律的理性思考。在很多人眼里,联系婚姻的纽带是感情和全家、全族利益。社会上流传的“姑舅亲,辈辈亲,砸了骨头连着筋”。或者“姨做婆,到了老来也和睦”等说法,证明了人们期望通过表亲婚延长双方的亲密关系,使夫妻、家庭和亲戚关系有稳定的基础,而一些世家大族更以此来加强权势。但是人们的这种选择,却使法律陷于尴尬的境地。这样在经历了96年以后,清政府于乾隆五年(1740年),不得不修改条文,将其更定为“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说明法律也要屈从于人们的习惯。
还有一些条例,因限于某些特殊环境而难以执行。比如前面提到过的同姓为婚即是,而且触犯此条的除了为数众多的普通百姓外,还有少数“世族”“衣冠家”。为了纠正此俗,某些地方官配合律条,曾屡下禁示。有的家族还以生不准入谱、死不得入祠来表示维护伦理的决心。可有趣的是我所看到的民刑案件中,竟没有一例因触此禁律而被出首,更没有因此受杖离异的。不仅如此,在诸如旌表节妇、贞女中,她们同样被礼部审核通过,列名建坊。
为什么会这样?除百姓有不得已之情外,根本原因是条文已不适应现实的情况。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湖南东安县发生丈夫唐化经砍伤妻子唐氏致死案。按律,唐既犯了“夫殴妻致死律”,也犯了“同姓为婚律”,可刑部定谳时,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办法,只援前律,不计后律,理由正如当局所言:
同姓为婚,礼所禁也,第穷乡僻壤,娶同婚者,愚民事所恒有,若尽绳之以律,离异归宗,转失妇人从一而终之义。现录唐化经案内大部所议,情理兼美,问刑部衙门即可遵行为例。
因为妇女从一的伦理准则,较之法律的规定意义更大,所以只要同姓为婚成了事实,便可置之不问。
第三种情况是法令规定强硬,执行中也不敢马虎,但由于它背离潮流,不合人心,实际很难做到,以致面对现实不得不有所妥协,直至完全退让。比如禁止旗民(满汉)通婚等就是如此。清朝统治者禁止旗民通婚,是与旗人,特别是与构成旗人主体的满洲人在清朝所处的特殊地位有关,清朝统治者害怕旗人因与人数众多的汉人结亲而丧失民族特性,更害怕他们的既得利益受损。禁止蒙汉和民苗、民番结婚,虽然情况复杂一些,但基本缘由亦是出于统治者对汉人的防范。禁止民族间自愿通婚,表明统治者实行的是民族隔离和民族防范政策,与国家政治上统一后,人们要求扩大交往、加深理解的大势背道而驰,事实上也很难做到。尽管禁令一个接着一个,但私下结亲者仍不断出现,以致统治者不得不步步退让,直到清末完全开禁。这也是国家法令和现实生活冲突,促使法律让步以适应形势的例证。
法与行的脱节,也与官员们面对已成习俗的违法行为而采取放任态度有关。此处所说态度,不是指某个具体官员,而是一类带有倾向性的行为。比如“居丧嫁娶律”中有“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可百姓由于“中馈乏人”,急需新媳妇进门照料,或因“礼多从简”,费用俭省,常常愿意这么做,甚至相沿成俗。像山西晋南一带专门称此为“拜丧”,直隶广平等府叫“孝扶”,安徽颍上作“孝里扶”,江苏苏南叫“亲”“猝亲”“忽亲”和“拜村头”“孝里抄”,福建霞浦称“从吉”。面对如此众多的违法者,官员们从上到下,出示禁斥者有之,若说动用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则没有见到,原因是既已成俗,便只有法不制众了。
还有像“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等。一般情况是,若无人出首状告,便默认不问,即使事情真的闹大,不得不问,也多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来加以了结。那是因为犯事者大多是有钱有势之家,官官或官绅相护,既是常情,也是理。
牵涉官员的执法态度,亦与其中的“仁政”思想不无关系。在古代中国,历来有教化重于法治的传统,官员为政,追求的是狱简讼案少,认为这是恤民命、重教化,是施仁政的结果。民间流传的“民不告,官不究”,或所谓“圣人之为治也,以爵赏劝善,以化仁养民”,“刑罚不用太平可致”为本。这些都影响着官员对民事案件的态度,同时也使百姓面对法网常有转寰的余地。就以寡妇转房为例,法律对此判决是很严厉的,不少官员为施教化于事前,往往檄示严声厉语,目的是“劝化乡民,使不入禽兽之路”。但真的碰到有人首告,或因此预见了人命官司,除了少数恰好碰到刀口上,一般都有意无意地加以回避,或用另外条文比附,从轻发落。因为穷乡小民,即使有触犯禁网,多数也是事出无奈,这是懂得民心的官员所不忍深究的原因。
在法和情的矛盾中,有时也表现为百姓对自身行为作适当修正,以表示对法的靠拢。清律规定:“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民间招婿入赘,除少数出于爱女之心,绝大多数是有女无儿,所以要求赘婿进门后能奉老养家、生子延嗣。可是按照传统的宗法制度,女儿是不能承祀的,女婿又是外姓,更在排斥之列,于是才有以上的法律规定。但这对赘婿是太不公平了,辛苦养家奉老,却连财产也不得全部继承。就女家老人而言,亦于心不甘,因为他们所爱的是亲生女儿和已把感情融合在业经组成家庭的女婿,希望由女儿、女婿及外孙们全额承袭家产。为了应付法律和宗法的查究,在民间出现了赘婿进门改从妻姓习俗。从此不但翁婿成了一家,亦由更姓成了同宗,为承祀继产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入赘更姓,仍有很多麻烦,除了血缘方面的问题外,又因夫妻变成同姓,就是同姓为婚,既有悖伦理,也触犯了法律。于是,人们采用赘婿所生子女,或其中的一子改从妻姓,来加以变通。有的家族出于加强本族势力的需要,或鉴于现实已是如此,也有倾向于妥协的。福建晋江彭姓,在族谱中就写进了:“其男子为人招赘者,于本生父名下书曰出为某公似子,于妇人前夫之父名下书曰似子,似子所生之子书曰续子。”从赘婿和赘婿后代可以入谱一事来看,有的家族的态度已有所软化,能接纳这些“归化者”了。
百姓们通过适当修正自身行为,由少及多,形成习俗,不但乡里之间已不以此为嫌,连有的家族亦可容忍接纳,这就使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施行的效力。有位官员在目睹他治下百姓对赘婿承祀所采取的默许态度后,颇带感慨地说:“例载,异姓不准承祧,而执此以治诏安(指福建诏安县)之民,令必不行。”在习惯面前,法律再次显示出它的无力。
我们说,在婚姻关系中,当法律和人们的习惯或现实生活发生碰撞时,执法者常常显示出某种软弱和犹豫,绝不是说清律从整体上是无权威可言。清律和古代中国所有的传统律条一样,缺乏现代的刑律和民律的概念,但在具体条文上是可以分清的。一般说来,清朝政府对于刑事律的执行是严格的,特别是涉及危害宗社,直接触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如“谋反大逆”“谋叛”等,不但律条无丝毫通融,有关官员也不敢怠慢。另外像牵涉杀人越货等命盗案件,亦多如律判决。问题是那些属于户婚田土的一般民事案件,特别像婚姻之类的案件。制订律文的依据,更多是从伦理原则出发的,何况这些伦理说教,本来就有不尽合理之处,加上随后的社会变化和生活变动,使某些律和行更难合拍。婚姻违律,只要不引起纠纷,就无大碍,有的明知民间已形成习惯,或有不得已之情,却仍要强扭硬纠,弄不好反而会造成新的麻烦,甚至引出民愤民怨,这就是当局明知不问,使律文规定和施法存在差距的原因。
以上是我在本书切入正题前讨论的一些问题,目的是说明,在清代的婚姻关系中,除了统治阶级倡导的、占有主导地位的婚姻行为以外,还存在另外一些做法,尽管它们之间有冲突,也有妥协,情况错综,各有消长。但矛盾始终贯穿其间,反映了历史是在如此多样复杂的情况中发展的。归结这些冲突和矛盾,就婚姻行为而论,主要是道德伦理和现实生活之间存在差异,是价值观念不同所致。基于以上看法,我把本书定名为《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

THE END
原标题:《清代婚姻的隐秘江湖与权力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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