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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的遗产继承:公证遗嘱不在具有优先性

2025-06-15 13: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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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凭新遗嘱继承伯母房产,原公证遗嘱失效。《民法典》正重塑遗产继承规则。

为解决“失独”或“无后”家庭的财产传承问题,《民法典》第1128条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代位继承。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遗产在家族内部流转的可能性,减少了遗产收归国有的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一位九旬孤老去世后因无法定继承人,名下房产归属引发纠纷。法院审理查明,其侄子有多位证人及照片、付款凭证等证据,判决由其继承该房产。

颠覆性变革,《民法典》重塑继承规则

《民法典》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颠覆性的继承制度变革。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过去,无论时间先后,公证遗嘱始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新规则下,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享有特殊地位。

遗嘱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自书、代书和公证遗嘱外,《民法典》正式认可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些变化使继承制度更加的灵活,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尽管法律不断完善,遗产继承的认知误区仍广泛存在。继承领域资深律师杨志峥特别指出三大常见误区:

误区一:“独生子女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事实并非如此。如果父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此时,若父母一方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仍在世,他们同样拥有继承权。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父母去世,独生子女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误区二:“口头说财产给谁就给谁”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有效,且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误区三:“反正都是一家人,立遗嘱伤感情”

许多老人忌讳订立遗嘱,担心影响家庭和睦。然而,恰恰是未明确安排,更容易在身后引发子女间的猜忌、争执甚至诉讼。清晰、合法的遗嘱是预防纠纷、维护亲情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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