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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执笔写下新中国第一条婚姻法,却少有人知道她的名字……

2025-06-11 17: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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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陈雁 复旦大学出版社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自5月10日开始实施,婚姻登记地域限制取消,新人领证不再需要户口本,标志着婚姻登记进入了“全国通办”的全新阶段。

近年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经历了多轮重要调整,折射出社会结构转型与价值观念变迁的深刻互动。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对于今天的人来说,这几个字没什么稀奇,但是在70多年前,这却是大多数中国妇女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这几个字,是第一部婚姻法的精髓,如星光照亮漫漫长夜,让被封建婚姻桎梏已久的中国妇女,终于能够抬起头,自己做主寻找人生的幸福。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王汝琪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的执笔人,中国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的奠基人,中国妇女运动的杰出活动家。

纵观其一生,跌宕起伏,却涅而不缁;功勋卓著,也不矜不伐。她踏踏实实干过的实事不胜枚举,晚年孑然一身,一无所有,依然伏案而作,心怀家国。

她以追求女性自由、平等、独立为志,以推进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业。但关于王汝琪的专门研究几乎没有,这样的女性本不应被淹没于历史洪流。

《卿云缦缦:复旦女生的故事(1927—1949)》

陈雁 编著

史立丽 责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2025年5月

01 复旦最早的法学女生

王汝琪(1912—1990),原名王里,河北柏乡人,祖籍江苏无锡。著名爱国人士、民革主要负责人、中共地下党员王昆仑(1902—1985)是她的堂兄。王昆仑的故居位于著名的风景名胜区无锡鼋头渚内,但有关王汝琪的童年生活,却已无迹可寻,只能从《大公报》著名女记者蒋逸霄对她的访谈中了解些许。

王汝琪把年幼的自己比作青石板下的一苗嫩芽,她在九岁时母亲便去世,长期受继母压迫,“我的姊姊,我的弟弟,都是为着不堪家庭的压迫而自杀的!他们两人的自杀,对于我是多大的刺激呀!”

王汝琪为此病了一年,身体每况愈下,消瘦不堪,后来渐渐意识到自己不应怯懦、消极地生活,她变得积极起来,“家庭黑暗,是现在中国的极重大的社会问题。受后母虐待的,世间岂止我们姊妹三个?因此,我想革命,我要改造全中国的黑暗家庭。我现在挺着腰,什么都不怕”。

王汝琪与复旦结缘,始于她入读复旦中学,1931年她又考入了复旦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于1929年成立,但那时“法律学系”尚未在教育部申请备案,为便于招生和教育,1930年开始一边招生一边申报备案。在多位校友的努力下,1931年3月,教育部批准“法律学系”备案,7月,司法部也特许并由政府公报公布。王汝琪就是在这一年进入了复旦法律系,所以我们可以称她为复旦最早的法学女生。

学生时期的王汝琪就深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影响,并对苏联局势十分关注。作为法学生的她已经注意到了1929—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中的男女不平等问题,认为《民国民法典》维护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原则,并不会带来实际意义上的性别平等。

对婚姻制度的基本认识和从法律层面解决妇女问题的观念也已基本形成,这一时期撰写的文章呈现了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论与中国实际问题相结合的论述。

毕业后的她,依旧积极地为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解放而撰写文章和进行演讲,号召妇女走出家庭,承担社会义务和参与民族解放。这些都为她在日后担任1950年《婚姻法》的执笔人夯实了基础。

1934年,王汝琪从复旦法律系毕业。这一年,她还完成了终身大事,与中学时代就结识的男友陈传纲(1912—1966,湖北武汉人)喜结连理。

王汝琪将她所推崇的婚姻自由与婚姻平等观念实践于她与陈传纲的婚姻中。她还强调由自由恋爱而结合的婚姻不容易出现“破裂”的情况。20世纪40年代之后,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地区,“情感破裂”就作为司法结婚与离婚的决定性基础和标准,开始广为实践。1980年的《婚姻法》将情感观念纳入法律条文中。

王汝琪号召妇女走出家庭,实现经济独立,从而争取社会性别平等的要求也被她努力践行于自己的婚姻中。她深受当时社会经济理论和梁启超“生利”与“分利”观点的影响,在婚姻中也要求自己实现经济独立的。当然从她的观点中也可以看出,她只认可有剩余价值的物质劳动,并没有认可家庭中的无酬劳动。

02 为妇女争权利的“译著家”

1935年夏天,王汝琪与陈传纲一同前往山东济南工作。她在济南市立中学任教,常常给学生讲述社会发展史和苏联的情况,她的学生中陶端予、季万先、张效凯等人后来都去了延安。她和陈传纲还组织了一个“抗日反蒋同盟”,共有五六人参加,属于共产党的外围组织。

王汝琪强调:“妇女运动既非女子想变成男子,也不是女子想联合起来打倒男子,更不是女子想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而是想使女子自由发挥其个性,和男子一致起来谋妇女的解放以及整个社会民族的解放,并享受做人的权利,尽做人的义务。”她的发言赢得社会热烈反响,当时许多报刊都有报道。

一年后,夫妻俩又返回上海。王汝琪在中山文化教育馆和商务印书馆担任法律编译员,不久夫妇二人都获得了挂牌律师的资格。1937年6月,《大公报》的系列连载“上海职业妇女访问记”的第二十五记介绍王汝琪时给她所冠名号为“译著家王汝琪女士”。

法律系科班出身的王汝琪并没有投入律师职业,相反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上海的妇女运动。她在各类媒体上很是活跃,尤其注意推动妇女参政运动。她在《大公报》上发表《国民大会与妇女》,在《妇女生活》上发表《战争与和平》《全国妇女大团结》,在《新闻报》上发表了《上海妇女制宪运动的开展》等,不停奔走宣传号召:“我们妇女既得尽遵守宪法的义务,就得享制定宪法的权利。”

她主张妇女要争取制定宪法的权利,故号召妇女必须参加制宪。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王汝琪全身心投入到妇女界抗日救国运动中,利用自己“译著”的特长,她出任上海妇女界抗日救国会宣传部长。“八一三”淞沪抗战失败后,在上海的多家妇女刊物被迫停刊,但《战时妇女》却在抗战烽火中得以创办。

1937年9月5日,《战时妇女》第一期在上海问世,起初是五日刊,后来篇幅增加了一倍,改为旬刊,这是专门宣传战时中国妇女抗日救亡运动的刊物。刊物主要报道妇女抗战活动的最新情况,揭露日本侵略战争中中国妇女的悲惨遭遇,动员妇女走出家庭加入反法西斯战争,也普及抗战知识,启迪妇女团结起来参加抗战。

王汝琪在文章中回忆称,当时“几位负责的朋友都是实际的救亡工作者,同时经济又非常困难,所以感到人力与财力的不足,但是尽管在这种艰难的情形下,我们还是愿意为着满足妇女大众的要求支持这个刊物”。从创刊号开始,王汝琪就担任《战时妇女》的编辑委员,主要负责“战时知识讲座”专栏,后又出任主编,每一期都能看到她活跃的身影。

除了“战时知识讲座”,王汝琪亦将目光投向了在日本侵略战争中被欺压的妇女弱势群体——日本在华纱厂的中国纺织女工们。其《解放包身工》和《再为包身工呼吁》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她们的处境,并试图为这些包身工寻求出路。

妇女劳动力在上海很有市场,这些女性被包工头从扬州、泰州、嵊县等上海周边地区买入再到上海“兜售”。为了在日商纱厂谋到工作,包工头会为姑娘们梳妆打扮,清早带领姑娘们在日商的厂门口等候挑选。更不幸的是,若未被选中,还可能会被当作妓女卖掉。王汝琪还在上海各妇女团体联合办事处的会议上提出解放包身工的提案,该提案通过后,她和沈兹九、朱文央、钟韵琴、杨宝琛被推举负责进行该项工作。

当时的提案内容有四:首先是调查包身工人数;其次是尽量将包身工集中到几个收容所中,以便管理和教育;再次是起草教育包身工的包身工教育大纲,不要将包身工送回原籍,以防她们的父母继续被包工头敲诈,再次重蹈覆辙;最后,应给她们从事生产工作的机会,帮助这些妇女成为真正独立的人。当然,还需要惩治汉奸工头的行为。

不难看出,王汝琪无论在笔头上还是在实际行动中都为改善妇女生活做着实实在在的努力。

上海的华界全部沦陷后,《战时妇女》迁至武汉续办。王汝琪仍然乐观地认为武汉的氛围更为自由,并信心满满地在文章中表示《战时妇女》会重整旗鼓并向其目标迈进。可这却是她在该刊发表的最后一篇文章。1938年1月在发行了第11期后,《战时妇女》也停刊了。

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一直是与妇女解放运动相互交织的,对此王汝琪的观点是显而易见的:“假若妇女不从固有的一切束缚下解放出来,又哪里有时间,有勇气,有一切参加抗战工作的条件和男同胞‘一致对外’呢?”

王汝琪的抗战活动并未中断,她担任了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简称“妇指会”)妇女干部训练班的教务主任。作为教务主任,王汝琪是训练课程的设计者,也主讲妇女问题。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执笔人

1938年,王汝琪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王汝琪夫妇来到革命圣地延安。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的妇女工作会议召开。10月5日,刘少奇在会上发言指出当时“共产党的婚姻条例不统一,法律不统一,指导不统一,思想不统一,使妇女吃了亏,吃了苦头”。会后他就婚姻问题做了重要指示——要求新中国制订统一的《婚姻法》:“有些解放区政府发布的婚姻条例,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必须修改,新中国即将成立,要有统一的婚姻法,你们现在就要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由毛主席亲自签署的《关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在整个婚姻法制定过程中,很多文献都提到了王汝琪,强调她是《婚姻法》的执笔人,作为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法律专业人士和长期从事妇女运动的革命家,她是执笔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最佳人选,而正如她们这一代中国妇女革命家们所期望的,《婚姻法》成为中国妇女实现婚姻自由和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

195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她也做了不少宣传和监督工作,1952年她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彻底肃清伪民法〈亲属编〉的影响,保障新中国妇女的合法权益》一文。

文章先列举民法《亲属编》条例与该政权实际判案中的男女不平等和妇女受压迫的实例,认为中共领导的人民法院中的部分司法人员,比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援引旧法条款向妇女提离婚条件和强行“调解”等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判案方式是受旧法观念影响的,应揭发、肃清一切蹂躏妇女合法权益的旧法观点,并给迫害妇女的罪犯以法律的制裁。她还于1953年在《新中国妇女》上发表《正确而全面地宣传〈婚姻法〉》一文。

从立法路径而言,主持和参与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多为受过欧美日教育的法律专业精英;但与婚姻家庭问题牵涉最广的第四编《亲属编》的起草工作没有女性参与其中,参与过前三编起草的唯一女性委员郑毓秀也被替换。

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则是全程由妇女组织参与,并由受过法学科班训练,又有丰富妇女工作经验的王汝琪担任起草执笔人。从中可见,两个政权在婚姻法律制订工作上的思路有很大的不同,中华民国政府主要奉行专业主义道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强调专业的同时,更注重与党领导的妇女运动紧密结合。

从妇女解放运动的视角来看,王汝琪早期在复旦期间就受左翼思潮影响,已形成了用“本土化”的唯物史观分析婚姻问题和妇女解放问题的思路。她也一直致力于在法律层面和民族救亡运动中推动妇女权利扩张。

正是由于女性革命家群体通过政府、政党制定法律和宣传动员来推动进行妇女解放所做出的努力,1950年《婚姻法》在“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力平等”等方面旗帜鲜明,一经颁布就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被视为在妇女解放问题上非常超前的立法。

考察王汝琪个人实践的历史不仅可以了解女性革命家的生命历程和历史经验,也有助于对1950年《婚姻法》、中国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产生更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04 经历坎坷,刚正不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王汝琪调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先后担任干部教育司副司长、宣传司司长、公证律师司司长等职。在职期间,王汝琪还对中国的律师制度及公证制度进行了探索开拓,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王汝琪还曾任全国妇女联合会第一、二、三、四届执行委员。

1957年,在反右运动中,司法部党组被打为“反党集团”,并被撤销。王汝琪“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留党察看两年,工资从九级降为十二级”。1957年,陈传纲来到上海,担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党委常委,1958年9月担任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王汝琪随后也回到了上海。1959年,王汝琪任上海新华医院副院长;1961年,又调任上海外国语学院副院长。20世纪60年代,我国外交人才稀缺,周恩来、陈毅、廖承志倡导外国语大学建立附属中小学的方法,为培育外语人才夯实根基。

经上海市委和上外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王汝琪负责创办上海外国语学院附属学校的工作。老教师们回忆,在修建校舍时,王汝琪会亲临现场,亲自审阅设计和施工图纸,1.2万多平方米的校舍,包括生活用房和体育场等,在一年左右保质保量地建成。

据上外附校老校长刘葆宏回忆,当年,王汝琪和上外附校的领导班子约定:每周需碰头一次,互通情况并研讨。有一次,她发现教师们存在发音不一致的问题,便亲自请来英语语音专家许天福教授帮助老师们正音。她当年在上外的机要秘书多年后回忆起她称:

王汝琪同志是一位和蔼可亲的革命前辈。⋯⋯她领导能力很强,工作效率很高。她视部属为同志加朋友,大家和她相处感到十分亲切。她对人关怀备至,体贴入微,有的干部、教师身体不好,有的干部家属小孩有病,她都记在心上,用心一一帮助解决,使受惠者铭记终生。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和许多知识分子一样,王汝琪和陈传纲也未能在浩劫中幸免。1966年6月21日,已调任上海市高等教育局局长兼党委书记的陈传纲不堪批斗,选择服药自杀。陈传纲之死是王汝琪心口永远难以抚平的伤痛。失去一生挚爱、革命伴侣的她孤苦无依。此时,养女也与她划清政治界限,堂兄王昆仑也蒙冤入狱。“十年浩劫”让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毁于一旦。

“文革”结束后,司法部恢复正常,王汝琪调回了北京。已是孑然一身的她依旧关心《婚姻法》的落实及宣传普及工作,还致力于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的恢复与重建工作。王汝琪在“文革”时期惨遭迫害,亲历丧夫之痛,但她却深明大义,不计个人得失,参与了林彪和“四人帮”案的特别辩护工作。

王汝琪于1954年参与编写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体会》的资料里曾有这样一段话:“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依照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为被告人在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前,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国家给被告人以辩护的民主权利。实行辩护制度的好处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被告提出的正、反面材料,加以对照分析研究,全面的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防止错判,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王汝琪认为这些人虽罪大恶极,人神共愤,但从法律的视角,被告人的确有辩护权利。“文革”让社会脱离法治太久,冤假错案太多,只有让被告人行使正当权利,才能心甘情愿接受法律最公正的审判。这是为中国司法建设树立威信、让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好时机。

王汝琪从北京、上海、武汉等地挑选了18位精干优秀的律师组成辩护小组。虽然最后只有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姚文元、江腾蛟等被告人请律师辩护,但是辩护收效甚好,吴法宪声泪俱下地认罪悔过,李作鹏认可了律师的公道,接受了法律公正的审判。

1982年,王汝琪在参加全国妇联举办的婚姻家庭相关座谈会上依然强调《婚姻法》的宣传工作,晚年的她,仍然心系妇女工作和通过法律途径推动男女平等。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司法部原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汝琪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90年10月6日在北京逝世,终年78岁。

这是王汝琪逝世后《人民日报》发表的讣告。不要举行遗体告别,不开追悼会,将遗体捐献给医疗机构,是她的最后心愿。她向来谦逊低调,默默为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栉风沐雨。今日之中国妇女,生活在被法律保护的环境中,我们在享受平等和自由之时,不应忘记像她一样的妇女解放先驱。

我们今天重新回顾王汝琪——这位复旦第一代法学女生历经坎坷、斗争不懈的人生,她为共产主义事业和中国妇女解放不断努力的志业,起步于1930年代的复旦校园。

在民族解放的洪流中,王汝琪一次次尝试推动立法,一生都竭尽所能用法律的方式为妇女谋求解放。对王汝琪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这部《婚姻法》,也有助于了解妇女参与社会变革的过程和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历史经验。

*文本来源:《卿云缦缦:复旦女生的故事(1927—1949)》中“新中国《婚姻法》的执笔人:法学家王汝琪 1912—1990,1931级法学系”一章,内容有删减。

本书目录

1927年:复旦开“女禁”

只有香如故:文学家沉樱

1907—1988,1927级中文系

发出女人的呼声:《女声》主编王伊蔚

1905—1993,1928级新闻学系

新中国女子不朽的典型:烈士黄君珏

1912—1942,1929级经济学系

倡导“男女平等”:教育家邵梦兰

1910—2000,1931级教育学系

新中国《婚姻法》的执笔人:法学家王汝琪

1912—1990,1931级法学系

关不住的笼中鸟:作家凤子

1912—1996,1932级中文系

复旦地下党领导人:区委书记费瑛

1921—1985,1941级中文系、1945级社会学系

后记

原标题:《她执笔写下新中国第一条婚姻法,却少有人知道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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