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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以案说法】员工降薪后被迫离职法院判决支付补偿
近年来,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和经营成本攀升的影响,部分企业为了缩减开支,以“降薪”作为变相裁员手段,由此引发劳资纠纷。当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发生激烈碰撞,司法裁判则需在二者间划清合法和违法的界限。
案情简介
近日,肥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廖某于2013年9月入职机械公司。自2023年10月起,机械公司以通知形式告知员工基本工资下调,廖某的实发工资从平均月工资4000元降低至平均月工资1780元左右。2024年4月16日,廖某向机械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以公司未向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份通知书。后廖某提起劳动仲裁。本案经肥东法院作出判决,廖某与机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机械公司向廖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机械公司上诉至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调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未提异议不能视为默认,公司的降薪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作者:立案庭 孙璐
审核: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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