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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鹦鹉不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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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是大家喜爱的家庭宠物之一,近年来,鹦鹉饲养政策的热线络绎不绝。为方便市民系统了解相关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港分局把鹦鹉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专用标识、法律责任进行汇总整理,方便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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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鹦鹉介绍
1.非保护类:桃脸类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俗称玄凤鹦鹉),这三种不需要手续即可饲养、交易。
2.标识管理类: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和尚鹦鹉。这几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目前已纳入标识试点,可以购买或出售带专用标识牌的鹦鹉,带有专用标识的鹦鹉可以作为宠物饲养,但所购买鹦鹉不得再扩大繁殖、出售。
3.许可管理类:除以上7种外,其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所有鹦鹉均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买卖和饲养均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https://www.gov.cn/xinwen/2021-02/09/content_5586227.htm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https://www.forestry.gov.cn/main/4461/20230223/143021752206358.html
二、法律责任
1.市民非法饲养、买卖鹦鹉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鹦鹉存在传播野生动物疫病的风险,建议市民不要随意购买或接收不明来源的鹦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饲养、买卖鹦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买卖专用标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脚环+标识卡”是一套完整的鹦鹉专用标识,与鹦鹉个体一一对应。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识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鹦鹉养殖政策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桃脸牡丹鹦鹉
虎皮鹦鹉(黄)
虎皮鹦鹉(蓝)
鸡尾鹦鹉对确属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开展专用标识管理。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可不再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项。出售给个人作为宠物的利用活动,且不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繁育后代的,个人可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
费氏牡丹鹦鹉
和尚鹦鹉
和尚鹦鹉
绿颊锥尾鹦鹉
紫腹吸蜜鹦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原标题:《这些鹦鹉不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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