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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商会”显身手:一盘西兰花纠纷,2452元赔偿促和解
近日
鸠江区人民法院通过
“法院+商会”联动调解机制
高效化解了一起餐饮消费纠纷
消费者因一盘变质西兰花依法维权
最终在总商会调解下获得合理赔偿
彰显了多元解纷机制的生命力
NO.1
案情回顾
市民滕先生在某连锁餐饮店就餐时,发现所点的西兰花菜品存在明显变质发黑的现象。滕先生随即对该菜品拍照记录,并向餐饮店反映情况。
餐饮店解释称,可能是菜品在翻炒过程中炒糊了,导致颜色发黑,同意退还滕先生本次餐饮费用,并承诺滕某下次就餐时为其提供同等价位的菜品作为补偿。滕先生表示不接受餐饮店的处理结果,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索赔1000元。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滕先生遂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O.2商会调解架起“共赢之桥”
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案件委托芜湖市总商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拿到案件材料,经与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迅速介入 ,一方面向商家阐明违法成本——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1000元赔偿外,还可能面临《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经营变质食品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调解员还向商家分析在社交媒体时代,食品安全问题易引发品牌危机,如果不能合理解决,声誉损失远大于赔偿;
另一方面向消费者分析举证难点,建议在法定赔偿基础上合理协商。调解员通过背靠背沟通、面对面释法策略,让餐饮店积极主动担责,同意一次性支付滕先生2452元赔偿金(含1000元法定赔偿+1452元自愿补偿),最终案件在开庭前得到圆满化解。达成调解签字现场,餐饮店经理主动来到滕先生面前握手致歉:“感谢滕先生给我们餐饮店上了一堂食品安全的警醒课,欢迎随时监督、检查”。滕先生亦感慨:“调解既维护了我的权益,也让我看到了商家改进的诚意。”
从一盘西兰花到两千元的赔偿,数额虽微,但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忽视。消费者不再忍气吞声,而是保存证据积极维权。餐饮商家由回避沟通到积极担责,并以此为鉴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调解员用高超的调解技巧使得这起因食品安全引发的纠纷圆满落幕。
NO.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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