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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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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五期”,是指女性所特有的五个生理时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包括产褥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五期”是女性一生最重要的五个阶段,经期贯穿了女性一生大部分历程;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性人生中最重要的升级阶段,更年期则是女性自我完善的必经环节。女职工在这五个时期,身体的生理机能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围绕这五个生理时期,对女职工所进行的劳动保护,就叫女职工的“五期”保护。

《劳动法》: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我省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对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 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 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 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生育分娩是妇女正常的生理过程,但它给产妇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了紧张、劳累和疼痛,怀孕后生理机能所产生的变化需要在产后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补充营养。因此,产期的保护对女职工来说非常重要。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因此,我省女职工共可休产假158天。

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指生产后到孩子一周岁之前一年的时间。
✪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七条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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