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焚烧枯杆需谨慎 引发火灾负刑责
“咚——”随着法官敲响法槌,庭审现场瞬间安静下来,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审判席上,濛濛细雨中弥漫着紧张与肃穆的气息,庭审正式开始。
6月20日上午,洮河林区法院刑事巡回审判庭,在舟曲县博峪镇政府大院内公开开庭审理由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失火罪一案。舟曲县公安局干警、博峪镇政府工作人员、附近曲曼村、扎塔村等15个村庄群众共计300余人旁听庭审。此次巡回审判,旨在通过主动走出法院、深入基层,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公开庭审也吸引周边群众围观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矛盾源头治理。法官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现场释法析理,直接回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以鲜活案例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同时通过“零距离”接触群众,让司法过程更透明、更温暖,强化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巡回审判本质上是通过司法功能的延伸,实现“司法为民”的初心,它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连接法律与群众的桥梁——让公平正义从法典条文走进群众身边,从法庭高堂融入百姓生活,在每一次“家门口的审判”中,筑牢社会和谐的法治根基。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甘肃省舟曲县博峪乡恰路诺村东面的酸梨河坝(小地名)自家种植药材的农田里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枯萎的羌活杆点燃,因当日刮风导致火势失控,不慎引燃附近山坡的林木,引发火灾。经聘请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火案总过火面积为2.7493公顷(41.24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为2.7008公顷(40.51亩)、旱地面积为0.0486公顷(0.73亩),乔木林地均为国家级公益林。火案共烧毁林木5021棵(丛),其中,华山松518棵、白桦585棵、椴树383棵、木姜子等灌木共计3535棵(丛)。烧毁乔木(华山松、白桦和椴树)总蓄积量为74.0916立方米,其中,华山松蓄积量为63.1632 立方米、白桦蓄积量为6.7800 立方米 、椴树蓄积量为4.1483 立方米 。火灾总损失726068.05元。其中,林木直接损失185908.05元(华山松损失161066.16元、白桦损失6712.20元、椴树损失9292.19元、木姜子等灌木损失8837.50元);火烧迹地恢复费540160.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已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在农田里处理羌活杆时过失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7493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补植复绿, 愿意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并进行管护,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杨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洮河林区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洮河林区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根据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生态监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白水江调查队编制的“杨某失火案替代性生态恢复方案”完成补植复绿之生态修复,即在甘肃白龙江博峪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博峪保护站105林班25小班恢复植被40.51亩,栽种4456株云杉苗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被告播种草籽,作业完成后达到所种草生长覆盖林地。如果生态修复未通过验收或不能完成修复,需在修复费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抚育管护三年,如不管护或者管护不到位,在管护费用范围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5月,被告杨某与家人一起进行了补植复绿。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法官寄语
失火毁林终担责,生态保护容不得“侥幸心理”。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这起森林火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由于被告人心存侥幸心理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不仅要为直接损害“买单”,还导致自己获刑,也极大危害了公共安全及生态环境。所以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山火危害巨大,防范重于救灾,野外用火需谨慎,切莫因一时疏忽而酿成大祸,悔之晚矣!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肺叶”,对水土保持、碳汇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至关重要。本案发生在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区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判决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评判,更是对民族地区生态保护的法治宣示。它提醒所有人,在生态脆弱的高原林区,每一次用火都关乎万千生命与生态安全。法律的严厉,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森林,守护世代相传的绿水青山。希望公众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共同筑牢生态安全防线,让法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最坚实的保障。

原标题:《[以案释法]焚烧枯杆需谨慎 引发火灾负刑责》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