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西城法院法官为区属企业开展普法讲座

2025-06-25 18: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西城法院民三庭法官龚星受邀参加西城区国资委举办的“法律进企业”之法官大讲堂活动,为区国资委辖属企业开展了“民法典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常见问题解答”普法讲座。

龚星法官从合同的成立、效力认定、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四个方面,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同时结合大量司法案例分析了买卖合同疑点、难点以及常见风险点,助力企业增强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能力,以法治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买卖合同的成立

1

如何对买卖合同的成立进行认定?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在当事人约定了当事人、标的、数量时,一般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2

存在一方仅有结算单、收货单时,如何对合同成立进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为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属于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间接证据,不能简单据此认定或否定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具体来讲,如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来主张买卖关系,另一方对买卖关系予以否认,则应结合标的物的内容、双方经营范围、交易历史、履行情况、签收人情况等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3

债权凭证中无债权人名称时是否可认定合同成立?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否则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的效力:印章与合同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和第493条,规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以加盖印章为准。《民法典合同编解释》在总结我国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印章和合同效力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

实践中,一是要看章,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已经加盖了公章,对公章的真实性没有争议的,就应当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二是要看人,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但有签名),或者公章真伪存疑,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该行为人订立的合同也应当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的解除

1

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53条规定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这意味着,在上述异议期间届满相对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仍需要审查解除权是否存在,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解除权,不管提不提异议,合同都不能解除

2

买卖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是否享有违约金请求权?

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清算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注意,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因违约而解除。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认定双方违约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据的,不能以违约论处,更谈不上双方违约;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违约均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彼此相互接受,或一方的实际履行违反了合同规定,对方表示接受,嗣后均不能按违约处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一方虽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合同履行利益的,不能按双方违约处理。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公式为:价值损失+附带损失-避免的费用-避免的损失。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次活动采用线上线下双通道模式,覆盖区属企业关键岗位150余人,充分发挥了“监管-司法-企业”法治协同效应。西城法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为区属企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供稿:民三庭 龚星

制作:王新棠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北京西城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西城法院法官为区属企业开展普法讲座》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