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安居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全民禁毒宣传月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继续铁腕禁毒”的态度和决心,安居法院发布2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1
曾某、欧某龙贩卖毒品案
——未查获毒品实物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7日,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曾某三次转款共计11000元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欧某龙于2024年3月17日晚从遂宁市安居区搭乘野的前往重庆市渝北区购买到9000元的冰毒,并于次日午时将冰毒交由吕某某的朋友杨某(另案处理)。后杨某将买来的冰毒通过私家车运至新疆并贩卖给张某。
2025年1月2日,公安民警在遂宁市安居区将被告人欧某龙、被告人曾某挡获到案。被告人欧某龙、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欧某龙系毒品再犯。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某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灭失或未查获实物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毒品类犯罪案件无法定罪量刑。本案综合上下家言辞证据,在案被告人之间与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之间就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人员等细节能相互予以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锁定犯罪事实,既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又实现“不枉不纵”的精准打击。
本案同时对毒品再犯者从严惩处,不仅彰显了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从严立场,更体现了司法机关持续高压打击的态度。
02
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车辆作为可控的封闭空间,具备“场所”的法律属性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姜某多次容留薛某、吴某、向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某容留薛某在其本人驾驶的红色货车里面吸食冰毒。
2023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容留吴某、向某某在其本人的黑色越野车里面吸食冰毒。
次日凌晨,被告人姜某容留吴某在其本人驾驶的红色货车里面吸食冰毒。
被告人姜某因吸食毒品被挡获。2024年1月8日接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于2019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23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一日。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场所的界定,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和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取得管理权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等,还包括行为人自己拥有或实际控制、驾驶的汽车、船舶等移动的封闭空间,只要能给吸毒者提供一个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即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场所”。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在其驾驶的货车内、其本人的越野车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某予以惩处,表明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遏制了“车内聚众吸毒”的社交化毒品传播模式,同时警醒社会公众,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红线。
来 源:刑 庭
编 辑:沈 敏
原标题:《安居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