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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知多少”?

2025-07-03 19: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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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十年禁渔

您了解多少?

“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标志性、历史性工程。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前往长江上、中、下游调研,四次主持召开以长江经济带发展为主题的座谈会,作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在一系列保护修复措施落地后,长江生态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和重要栖息地生态修复”。这标志着长江禁渔工作进入到关键阶段。

下面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知识吧!

长江禁渔的政策法规?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等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将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生产性捕捞纳入违法范围。

▶2022年1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规定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属于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

点军区禁捕的范围及时间?

(一)永久禁捕区域:长江干流葛洲坝以下水域;辖区内王家坝水库、楠木溪水库、七里冲水库、车盘水库、梓相坪水库、鸭子嘴水库、文佛山水库、叉河滩水库等及其他为农村供水提供水源的水域。

(二)暂定10年禁捕区域:长江干流葛洲坝以上水域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暂定10年禁捕;辖区内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禁捕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一)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禁捕区、禁捕期非法捕捞;严禁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二)严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网具。

(三)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严禁驾驶未配置防污设施、器材或无防止水污染证书与文件的船舶;严禁伪造、编造船舶户牌;严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四)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

(五)严禁以“长江、汉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严禁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 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及时将非法船只、渔具、网具、渔获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渔政)部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违法捕捞行为的处罚?

对禁捕区的违法捕捞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长江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长渔发〔2015〕13号)、《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鄂农发〔2016〕7号)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来源 | 区融媒体中心、区禁捕办

原标题:《长江十年禁渔“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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