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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损失应赔偿

2025-07-09 13: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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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损失,是否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须经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提示:

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损失,是否应向其他合伙人赔偿?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合伙企业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须经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1.2016年2月20日,黄河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0万元)与尚融公司(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经营胜达物流中心。

2.之后,双方签订第二份《合伙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经全票通过有效。

3.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胜达物流中心对外发放四笔借款共计2000万元,均未收回。

4.2017年8月14日,黄河公司退伙,结算款3200万元。

5.2019年5月15日,黄河公司诉至东营中院,要求尚融公司赔偿损失。黄河公司认为,尚融公司未经投资委员会表决擅自发放借款,使黄河公司受投资损失。

6.2019年10月25日,东营中院一审判决尚融公司赔偿损失。尚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7.2020年3月26日,山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尚融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尚融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尚融公司认为,合伙财产独立于合伙人,本案权利人应为胜达物流中心,而非黄河公司。

8、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认为尚融公司应向黄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审裁定驳回尚融公司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尚融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黄河公司投资损失?

裁判要点:

一、综合在案证据,第二份《合伙协议》虽未写明日期,但签订于案涉借款发生前,合伙人对外发放借款须经投资委员会全票决。

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采信第二份《合伙协议》具有证据证明。(一)第一份《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仅约定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决,第二份《合伙协议》虽未载明签订时间,但约定了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而尚融公司提交的三份表决单的抬头均载明“东营胜达物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表决单”。从上述事实来看,原审认定案涉四笔借款发生时,合伙企业胜达物流已经成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据此认定第二份《合伙协议》的签订时间在案涉四笔借款发生之前,并无不当。(二)2017年8月14日《会议纪要》同意黄河公司退伙,双方也签订了《退伙协议》,对黄河公司退伙事宜作出了约定,在尚融公司同意黄河公司退伙的情况下,双方再签订第二份《合伙协议》,有悖常理。(三)《审计报告》载明案涉四笔借款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而尚融公司在该报告尾部盖章确认,现其又主张不应采信《审计报告》,又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理由不能成立。

二、尚融公司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未经全票决对外发放借款,应赔偿黄河公司投资损失。

(一)尚融公司系未经投资委员会决策对外发放借款,违反“全票决”约定。

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判令尚融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原判决采信第二份《合伙协议》,具有事实依据。而根据第二份《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负责对外投资,议案表决须经全部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决议。本案中,对于案涉四笔借款,尚融公司仅提交三笔借款的表决单,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说明其中一笔借款无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对于其他三份表决单,原审认定无法证实签名的真实性,尚融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表决单系原件,在一审法院存档,表决单真实有效。经本院调卷核实,尚融公司一审提交的三份表决单中2016年4月25日的一份系复印件,另外两份表决单中“魏传民”的签名亦非原始笔迹,且三份表决单格式并不一致。故原审不予采信表决单,并无不当。

(二)尚融公司行为造成合伙人黄河公司受损,应向黄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案涉四笔借款,尚融公司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表决单,原审认定其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效决策,擅自对外出借款项导致不能收回,从而造成合伙人黄河公司遭受损失,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尚融公司应当赔偿黄河公司投资损失,再审裁定驳回尚融公司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东营尚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际物流港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049号]

实战指南: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可以从本案中获得哪些经验教训?

第一,存在多份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以哪份协议为准。本案中当事人前后签订两份合伙协议,第二份协议签订时间不明,约定“投资事项全票决”。这种情况下,虽然两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法院在选择准用协议时,仍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作出严密论证,综合认定以第二份协议为准。

第二,合伙协议可约定部分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如果合伙人违背协议约定,擅自执行合伙事务,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合伙重大事项,但合伙人也可在合伙协议中另作约定。赔偿义务人违背协议约定,未经一致同意执行合伙事务,进而造成损失的,赔偿对象包括其他合伙人。

二、在此,我们总结实务建议如下:

第一,如果合伙人需要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应注意对协议内容作一致性审查,如果协议内容有实质变更,应明确后续签订的合伙协议取代此前的合伙协议,并注明签订日期由各方签字,避免效力争议。第二,合伙协议应尽量列明需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严守协议约定的表决程序,避免因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所致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1.个别合伙人明确放弃参与决策的,其他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无需经由该合伙人同意。

案例1:《周剑凤、沈立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465号]

浙江高院认为,周某某在入伙时承诺其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经营决策,除故意损害合伙企业或新合伙人以外,新合伙人对其余合伙人所作经营决策无条件同意,在财通证券上市后不得独立发表股票、资产处置等相关意思表示,作为其余三位合伙人的一致行动人,遵从其余三位合伙人的一致决议。该承诺系周某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于对合伙协议表决权条款的特别约定。此后恒鑫合伙的合伙人变更不影响周某某作出该承诺的效力。原判认定周某某在成为合伙人时明确表示放弃对恒鑫合伙持有的股票如何处置的决定权,并无不当。沈某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财通证券股票解禁后将恒鑫合伙持有的部分股票对外出售,该行为属于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虽然恒鑫合伙并未对沈某某出售恒鑫合伙持有的财通证券股票的行为形成有效决议,但因周某某在入伙时即表示放弃对恒鑫合伙持有的股票如何处置的决定权,故沈某某出售恒鑫合伙持有的财通证券股票并不构成对周某某权利的侵害。

2.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权限范围内执行合伙事务,产生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负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超越权限范围执行合伙事务,产生损失应由其个人负担。

案例2:《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诸耘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5253号]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中诸某与超沅公司签订的《合伙合同》中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超沅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时,应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超沅公司提交的两次qq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在丰源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其是按照《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超沅公司需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形成有效决议”后,再进行操作,而是在触及预警线0.8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直到2016年7月21日丰源合伙企业经退伙结算向诸某退还剩余出资款300300元。超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须经合伙人大会同意方可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对超沅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超沅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未查明警戒线含义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赔偿数额,依据《合伙合同》约定,丰源合伙企业财产净值在预警线0.8以上部位时,超沅公司有权自主操作,对在此范围内的投资损失即总投资款的20%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超出20%投资款损失,应当由超沅公司进行赔偿。一、二审法院判决超沅公司赔偿诸某出资额80%与退伙收回出资额300300元之间的差额部分499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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