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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打赏”网络主播   是消费还是赠与?

2025-07-07 18: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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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

观看网络直播成为重要的娱乐方式

其衍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

网络直播打赏,能要求返还吗?

它属于消费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请看今日新法课堂案例

这起因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曹某某系在抖音平台从事短视频拍摄、直播的网络主播。原告帅某某系抖音平台用户。原告与被告通过抖音直播相识,之后双方添加为微信好友。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原告在被告抖音直播间给被告刷礼物打赏,金额达二十余万元。而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打赏金额二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本案中,原告帅某某在抖音平台注册成为用户,观看直播,系为享受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与便利。原告帅某某可根据个人喜好,在抖音平台以人民币购置虚拟货币(钻石)进行充值消费,并在主播的直播间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用虚拟道具所产生的特效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羡慕、崇拜等,从而在虚拟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感,是一种消费行为,其与抖音平台运营方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系是双务的和有偿的,该关系的建立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曹某某作为抖音平台的主播,通过在抖音平台直播获取抖音平台运营方给予的相应报酬,其与抖音平台运营方之间形成的也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曹某某与原告帅某某之间无合同关系,被告曹某某既未占有原告帅某某通过打赏行为发送的虚拟道具,更未直接获得原告帅某某支付的货币,其兑换的真实货币系由抖音平台运营方根据被告曹某某的直播情况予以支付。原告帅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曹某某个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且被告曹某某已经实际获取原告赠与财产二十余万元的事实,故原告帅某某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帅某某对被告曹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返还二十余万元打赏款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封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帅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观看网络直播,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视听消费。既然是消费,就要讲究交易的公平性以及行为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事实上,在“内容免费”的大框架下,很多主播获得收入的主要渠道之一就是“打赏”。对于网络直播打赏的商业模式,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既要严堵某些不良主播“不当诱导打赏”的劣行劣迹、严格执行“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等举措;另一方面,也要尊重成年人的消费自主权、尊重商业社会的秩序平衡,尊重合规主播利用直播间渠道将自己的专业知识、才华才艺进行变现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标题:《粉丝“打赏”网络主播   是消费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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