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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饶某职务侵占案

2025-07-08 12: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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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纳入全院重点工程持续推进,切实做好案例发现、编纂和申报入库工作。

本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栏目刊载普陀区人民法院第12篇已入库案例,聚焦以差额资金套取公司商品行为的定性,进行分享交流。

——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提高商品售价后,向本公司隐瞒与客户之间的真实价格,并以差额资金套取公司商品行为的定性

作者介绍

薛依斯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关键词

刑事 职务侵占罪 价格差 套取商品 职务行为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饶某利用其任上海某斯公司批发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乘与上海某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订货业务之机,提高与上海某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实际成交价格,利用价格差套取上海某斯公司的商品后私自对外出售,并将所得钱款占为己有。经审计,2012年6月至2019年7月,饶某以上海某云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名义虚构订单,并利用与上述5家公司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向公司价格报备的差价,从上海某斯公司私自出库商品648件,上述商品按公司进货价计算,价税合计人民币95万余元(币种下同)。

被告人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上海某斯公司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沪0107刑初5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被告人饶某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提高商品售价后,向本公司隐瞒与客户之间的真实价格,并以差额资金套取公司商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告人饶某作为上海某斯公司批发部经理,公司授权其在一定价格区间内自行定价的权利。饶某向买方的报价高于其报给公司的价格,并利用差价从上海某斯公司仓库中获取商品占为己有。由于买方同意了饶某的报价,已达成了民事合意,故虚增的价格并未侵害到买方的利益。故而,销售人员经公司授权,通过谈判争取到的提价部分应当属于公司的财产。基于此,饶某通过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方式从公司获取额外商品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综上,鉴于被告人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退赔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要旨

销售人员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方式向买方提高商品售价后对公司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利用价格差侵吞本公司商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刑初506号刑事判决(2020年6月29日)

供稿部门 | 刑事审判庭

文字 | 薛依斯

原标题:《入库参考案例:饶某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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