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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
卷首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纳入全院重点工程持续推进,切实做好案例发现、编纂和申报入库工作。
本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栏目刊载普陀区人民法院第13篇已入库案例,就离婚后以共同抚养方式化解抚养权争议进行分享交流。

——以共同抚养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化解抚养权争议作者介绍
叶 涵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关键词
调解 离婚纠纷 争夺抚养权 共同抚养 外籍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甲诉称: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荷兰国籍)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陆某乙(2007年生,时年8周岁)和一女陆某丙(2010年生,时年5周岁)。后因房某长期在外创业,疏于家庭照顾,致双方感情淡薄,于2014年起开始分居。双方曾自行协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但因房某反悔致离婚未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于2016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两名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房某辩称:同意原告陆某甲离婚诉请,但认为两子女均系荷兰籍,从经济条件、子女就学、未来生活安排上,被告均更具优势,故要求两名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中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均表示两子女虽年龄尚幼,但愿意听取子女意见以决定抚养权归属。鉴于两子女年龄较小,承办法官上门听取孩子意见,发现兄妹两人感情深厚,且均表示不希望彼此分开。
后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陆某乙,所生之女陆某丙由原、被告共同抚养,按周轮流照顾生活,具体交接方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三、原告陆某甲与被告房某轮流照顾子女生活期间所发生的生活费用,由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各自承担,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共同承担,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原告陆某甲、被告房某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凭相关教育费、医疗费单据自行结算。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沪0107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指引
离婚案件若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可从尊重子女意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搁置争议,达成和解,避免双方婚姻问题对子女造成伤害。在具体抚养方式上,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共同抚养的方式避免亲子分离;共同抚养的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子女实际生活照顾情况等,在子女交接、费用承担等方面灵活、弹性设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月28日)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调整
供稿部门 |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 | 叶涵
原标题:《入库参考案例:陆某甲诉房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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