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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法官权益必须保障---南乐县法院发文规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流程并发布维护法官权益…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法官权益必须保障
为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及规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流程的通知》。《通知》明确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亲自担任。《通知》还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11项具体职能,法官提请保障的诬告陷害、恐吓威胁等4类情形及具体办理流程。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职能
(一)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
(二)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四)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五)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六)统筹安排为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七)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心理疏导工作;
(八)督促对本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卫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九)统筹指导本院司法警察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庭审秩序维护、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
(十)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十一)其他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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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情形及具体办理流程
1.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
2.本人或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
3.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
4.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
该《通知》旨在通过健全法官权益保障机制,规范具体操作流程,实现依法严惩侵害法官合法权益行为,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官、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
樊某电话辱骂法院工作人员被罚款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经我院依法审理,作出裁判。2024年3月14 日该案书记员通过送达平台短信送达方式向原、被告发送了判决书,被告樊某收到判决书后,向该案书记员打电话,表示其对判决不服,在该案书记员明确告知被告樊某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被告樊某仍不依不饶,在电话中进行长时间的辱骂、诽谤主审法官,态度十分恶劣。
二、处罚情况
事情发生后,该案工作人员及时向司法警察大队反映事件经过,经前期调查该案符合司惩案件立案标准,司法警察大队立即启动司法制裁案件程序,以(2024)豫0923司惩01号立案。该案件承办司法警察电话传唤违法行为人樊某到院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樊某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并当场承认错误,出具悔过书。该案完成审查工作后,提请制裁,经院长审批作出对违法行为人樊某罚款3000元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对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或提请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保障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履职,是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重要目的之一。本案中司法警察部门及时对辱骂、威胁法官的违法行为人提请罚款,是司法警察履行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职责的具体体现,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合法权益,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了有效震慑,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李某乙妨碍执行被依法拘留、罚款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甲、杨某乙、胡某因与李某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南乐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690.21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甲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24年10月8日,执行法官得知李某甲返乡回家,遂到其居住地清丰县马村乡某楼村拘传。进村后,该村支书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甲亲属)以执行局警车压坏麦苗不允许通过,实际上当时麦苗尚未播种,且经调查发现该地块并非该村支书李某乙的地。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后,李某乙仍阻碍执行,并召集多名群众暴力抗法,造成2名执行干警手部、脸部被抓伤。
二、处罚情况
执行局遂将被执行人李某甲、村支书李某乙及其他三名阻扰执行人员带回执行局。考虑到本案阻扰执行影响恶劣,对被执行人及村支书采取拘留措施,并对其他人员采取罚款措施,进行惩戒。
三、典型意义
法院在强化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严厉打击妨碍执行行为,形成执行震慑。该案件不仅是对个案的有效执结,更是对所有潜在失信被执行人的一次有力警示,充分表明了任何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无处遁形,对妨碍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戒,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必将坚决捍卫。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合理运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才能更好的为构建诚信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司法后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标题:《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法官权益必须保障---南乐县法院发文规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流程并发布维护法官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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