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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 | 一堂课教你学会农村土地纠纷法律问题
土地是农业之本、农村之根。随着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承包、宅基地、土地边界、征地补偿等方面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依法化解农村土地纠纷,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关系到基层稳定和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近日,顺义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张铁砾受邀到北京临空惠民文化传播中心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普法讲座。此次培训班由顺义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区司法局以“线上+线下”形式举办,各司法所负责人、全区1500余名“法律明白人”参加培训。
农村土地纠纷原因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纠纷发生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1.发包方发包或调整承包土地所引起的纠纷。村民委员会擅自变更上届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对土地重新发包。有的在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单方终止合同,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2.因承包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承包合同约定不明确,对流转土地位置及四至约定不清,流转期限约定不明确等。
3.村民之间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流转土地未签订合同;土地流转费用未按期支付;土地流转多次引发的争议等。
4.因经济利益驱使而引起的纠纷。随着农村土地征收的规模和数量增加,越来越多的村民因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纠纷,有的因征地就合同解除起诉;有的在土地流转后,受让方因征地补偿获利而引发转让方的不满而发生纠纷等。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原则
一、流转自由,有限干预
农村土地流转自由,包括缔结流转合同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流转合同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自由、违约补救自由、争议解决自由等多个维度。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农村土地流转的自由应以合法为边界,越过边界的流转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干预。二、促进交易,规范秩序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优化土地资源有效配置,搞活农村经济。在处理土地流转纠纷时,要以服务市场经济为目的,促进交易,同时,要规范引领交易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利益。三、诚实信用,公平有偿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无欺、不损人利己。诚信原则应贯穿于土地流转的整个过程,指导当事人不得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纠纷及典型案例
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类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主要是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有无分配权益发生的纠纷。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经营土地而在流转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此类纠纷目前在我国各类农村土地纠纷中数量最多。案例一
【基本案情】原告与原告父母共同承包由被告发包的农村基本农田菜田一块,共2.4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后原告父母去世。2011年,该承包地被征用,每亩补助款146000元,共计350400元。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原告已去世父母名下的征地安置补助款175200元,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偿款175200元已经支付完毕,剩余的征地安置补偿款系原告父母的,因原告其他兄弟姐妹不同意将这笔钱支付给原告,村里多次调解也没有结果,所以才没支付剩余的补助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父母承包经营被征用的土地,原告父母均去世,原告仍享有承包经营被征收土地的权利,被告应该将征地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原告。
【案件分析】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户内有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不发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本案中,原告与其父母共同承包基本农田,原告父母虽在土地被征收前去世,原告作为该户户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在其父母去世后,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土地经营权未到期,该土地的安置补偿款应该支付给原告,而不能作为原告父母的遗产由其他非承包经营权人继承。
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案例二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某村宅基地上有房屋一套,后被告外村韩某为购买该房屋向原告张某支付订金10万元,并约定韩某于三个月内向张某支付剩余房款26000元,若韩某逾期付款,则张某不再将房屋出卖给韩某,并可少退还韩某2万元订金。后因韩某未能依约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无果,遂引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一、确认张某与韩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某购房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分析】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不能向本村村民以外的人销售。本案争议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为集体土地,韩某又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合同存在变相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之情形,违反了国家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风险提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是集体划拨给农民主要用于居住的土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允许转让的。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允许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转让,否则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金钥匙
金钥匙一:证据固定先行1. 现场拍照录像,如土地使用现状等;2. 收集书面凭证,如书面协议、村民会议记录、微信记录等。
金钥匙二:法律底线公示
出示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用“乡里乡亲别计较”取代法律定性。
金钥匙三:类案参照破僵局
展示类案判决书增强说服力,可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典型案例。
金钥匙四:法律成本对比
计算诉讼时间成本及调解让步成本。
金钥匙五:履行监督闭环
1.分期履行协议可增加违约条款; 2. 可设立村务监督员回访机制,如首月每周回访,后每月回访。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 | 一堂课教你学会农村土地纠纷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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