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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法院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法院能否执行
答案是可以的。
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法有关规定表明,投保人有单方退保的权利,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必须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数额是确定的,因而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视为投保人享有的确定的投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理财型保险的收益等均属于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的强制执行,通常按保险险别可分别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金(主要包括人身险和财产险),在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收益予以提取。
2、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应得或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冻结、扣划。
3、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保险现金价值或收益前,应当预留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4、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保险现金价值或收益,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
友情提示小tips:
法院执行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保障的保险产品,法院应当秉承审慎原则,在冻结、扣划保单现金价值时,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及教育费用。在案件执行中,法院也会根据保险的人身依附性、保单现金价值的大小等因素做出是否执行的综合判断。
文字、排版丨李鑫
审核丨袁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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