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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法院支持吗?
债权转让,即在不改变债之内容的前提下,原有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由受让人代替转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相应法律要件,司法实践中,常因债权转让通知效力问题致使受让人权益难以主张,并产生纠纷。近日,腾冲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31日,张某与杭州市甲公司签订《车辆代购协议书》《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及保证)合同》等文件,向甲公司购买别克小型汽车一辆,并以所购汽车为抵押,向银行办理车贷58000元,甲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张某未按期履行银行还款义务,甲公司以其保证金代为偿还了银行贷款52000余元。2023年12月21日,甲公司与保山市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张某的所有债权及抵押担保转让给乙公司。为行使追偿权,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张某辩称,自己没有收到微信、手机信息或者电话等债权转让通知,虽认可该债权金额,但不同意乙公司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要求。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甲公司自愿签订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银行贷款,甲公司代其偿还银行贷款后,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乙公司,乙公司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债权转让款52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按照年利率24%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张某未对逾期还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张某限期支付乙公司债权转让款及维权费用共计53000余元。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法院对滞纳金利率计算的认定,向保山市中院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权转让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涉及多方权利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有利于降低实践中受让人取得债权时间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间错位可能引发的债务人错误履行及被请求重复履行的风险。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未经上述通知程序受让人即起诉债务人的案件,关于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多存在争议。为此,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受让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供稿:李维强
原标题:《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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