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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井喷发展后如何完善?业界大咖和专家学者这样建议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19-03-12 17:0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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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吉林辽源中院三庭原庭长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在辽源中院开庭,对于这起较受关注的案件,法院给予了庭审直播,并将庭审焦点——该案是否应异地管辖,呈现在公众面前。

当年12月3日,吉林高院决定,将此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创了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指定管辖的先例。围绕“庭审直播”的讨论亦再度走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庭审公开网了解到,截至2019年3月12日,全国共累计直播案件将近266万件,全国网站累计访问达149亿余次。

“世界上任何国家皆没有这么多、这么高比例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感慨,庭审直播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

井喷式发展背后,也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何防止庭审直播引发舆论对公正司法的影响、如何确立庭审直播案例选择标准,以及如何实现庭审直播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等。

3月10日晚,由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第三方评估”课题组联合主办的“阳光下的司法——庭审直播学术研讨会”召开,来自“控辩审”三方的业界精英和专家学者云集线上,就进一步完善庭审直播制度建言献策。

哪些案件可以直播?建议制定常态化制度,明确案件范围

2018年4月,江苏省高院下发通知,明确将“以直播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列为推进庭审直播全覆盖的指导原则,在业界引发好评。

研讨会中,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给出了一组数据,截止2019年3月5日,全国各级法院庭审直播案件中,民事诉讼的庭审直播占全部庭审直播的78.85%、 刑事案件占18.68%、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分别占2.36%和0.11%。

朱孝顶注意到,实际操作中,社会关注度高、争议性强的案件直播率并不高。那么,究竟什么案件可以直播?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澎湃新闻了解到,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下称“《直播录播庭审规定》”),对庭审直播的原则、形式、程序等细节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几类案件被禁止直播: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三大诉讼法对审判公开也有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离婚、抚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得进行直播;在刑事诉讼中和行政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进行直播。刑案中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也不得进行直播。

《直播录播庭审规定》还对“什么案件可以直播”给出了标准:“法院应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2018年11月20日,最高法还出台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提出主动、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公开,扩大庭审公开范围,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工作,通过对更多案件特别是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业内人士看来,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清晰界定。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广鑫指出,在直播的案件选择层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无相应的规制,他建议制定庭审直播常态化的指导性制度,明确直播案件范围。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小军认为,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核心事实,还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准确把握边际事实的特殊价值,平衡好公正审判与尊重民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谁来决定直播与否?建议完善直播案件审核机制

根据《直播录播庭审规定》,是否允许对某些案件进行直播录播应当由法院决定,且其中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看来,这一做法强调了院庭长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权,防止法官个人滥用程序决定权。

在《直播录播庭审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中,包括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对此,高一飞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是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检察机关实际拥有绝对的庭审直播录播决定权不符合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律。

此外,程广鑫指出,《直播录播庭审规定》第二条虽规定了民事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庭审直播异议权,但实践中,庭审直播案件往往仅有内部审批,缺少口头或书面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有时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案件将要在互联网“公之于众”,法院决定不直播时,当事人的异议权如何行使,亦无规定。

针对以上两点,程广鑫建议,完善直播案件审核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直播录播庭审规定》中审核申请的法院部门、审核标准及具体流程,“建议可以由每个业务庭组成一个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核,并由庭审公开审批制转变为不公开审批制。”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罗金寿则建议,建立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庭审直播的申请和异议制度。

当事人隐私权如何保护?建议出台技术处理操作规范

对庭审直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黄滔涛思考的是:如何防止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信息被过度公开?

在黄滔涛看来,在一些非恶性案件的直播当中,应对被告人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隐匿其身份信息,有利于他们以后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广西警察学院副教授伍志锐建议,对于贴近当事人个人隐私、名誉的案件,如民事案件中当庭调解的案件以及涉及婚姻、继承、抚养、赡养等案件,刑事案件中关于侮辱、诽谤、遗弃等案件,应明确规定是否进行庭审直播,如果直播则要考虑保护个人隐私,为推进庭审直播常态化,保障诉讼参与人、证人等权益,亟待出台关于不宜公开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的操作规范。

伍志锐指出,目前庭审直播技术操作规范仍属空白,2017年2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中对技术处理范围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对具体操作的指导性,一方面在技术处理操作规范中对庭审直播中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范围,即需要进行技术处理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庭审过程中产生的哪些信息需要进行技术处理。另一方面对不宜公开的音视频片段进行技术处理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定,并明确技术处理需要达到的标准,保障庭审直播中产生的相关信息不能被识别和泄露,对于不同的直播类型,也应制定不同的技术预案和处理预案。

    责任编辑:李寿康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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