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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解读:合伙人要求提前给付规则

2025-07-30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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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约定的利润分配期限未届满,合伙人能否要求提前给付?

综合个案情形,如果对方预期违约,合伙人可以突破债务期限限制主张加速到期

阅读提示:

约定的利润分配期限未届满,合伙人能否要求提前给付?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河南高院处理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综合个案情形,如果对方预期违约,合伙人可以突破债务期限限制主张加速到期。

案件简介:

1.2010年5月21日,中科公司与许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坤午公司为项目公司开发某项目。

2.2016年4月25日,许某某与杨某华签署《坤午公司股东决议》,确认杨某华实际享有25%项目股份。

3.2016年7月20日,许某某与杨某华签订《利润分配协议》,明确杨某华剩余应得利润分5期支付(2017-2021年)。之后,许某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

4.2017年11月28日,杨某华诉至郑州中院,要求许某某和坤午公司支付未到期的剩余利润及违约金。

5.2019年2月27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决许某某和坤午公司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未到期债务及利息。许某某与坤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高院。

6.2019年8月16日,河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调整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许某某和坤午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7.许某某和坤午公司认为,案涉债务未届偿还期限,如符合“预期违约”情形,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债务加速到期责任。

8.2019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综合审查加速到期的有关情形,事实认定不清,再审裁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本案。

9.2020年11月20日,河南高院综合认定预期违约符合债务加速到期情形,再审裁定驳回许某某和坤午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二审判决。

争议焦点:

案涉5581.32万元债权债务是否加速到期?

裁判要点:

一、法律规定赋予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形,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河南高院认为,该问题实际也就是原审判决许某某及坤午公司限期偿付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款项是否适当的问题。杨某华提起本案诉讼时,协议约定的具体付款期限均未届期。在案涉协议未约定加速到期的情形下,杨某华是否可以提前主张全部未届期债权,应从相关法律法规有无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项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确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不安抗辩权,虽是对互负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定情形,但是该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确立了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享有突破合同约定的法定权利。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律规定虽然规定的是可以解除合同,但从其立法目的上讲,包含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主张权利的情形。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虽规定的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是其包含的法律意义,应当是权利人可以在该情形下主张其合同权利,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可主张违约责任,不能主张其它合同权益。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上述法律规定,都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形,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本案原审判决坤午公司和许某某向杨某华偿还未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一)案涉协议能否得到正当履行存疑。

河南高院认为,结合本案,在叶正明2017年4月7日起诉许某某和坤午公司另案中,许某某和坤午公司在2017年7月25日的答辩状中将已经支付给杨某华的2418.68万元利润款称为欠款;在当年8月21日的庭审中称该款项系因杨某华离婚出国、××等因素从坤午公司的借款,否认了杨某华享有的案涉债权的正当性,可以说明许某某以及坤午公司对2016年7月20日《关于中科大厦(坤午大厦)利润分配的协议》的主观态度,对于杨某华来讲,其有理由对案涉利润分配协议的正当履行产生怀疑,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截至目前,许某某也未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二)现行法律体系虽无具体规范可供援引,但债权人基于复杂事实情况,可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坤午公司和许某某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的21486800元并非分配利润,而是杨某华的个人借款,这些事实互相印证。杨某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虽法律依据不准确,但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可以援引。对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未到期债权,上述一系列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债权人基于复杂的事实情形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当权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审判决坤午公司和许某某向杨某华偿还未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综上,河南高院认为本案符合债务加速到期情形,再审裁定驳回许某某和坤午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二审判决。

案例来源:

《许志安、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再204号]

实战指南:

本案涉及合伙利润分配,经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后,河南高院就本案具体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论证说明,从利润分配协议回归合同的一般性特征。对此,我们可以总结归纳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求债务人偿还未到期债务,本质是债务加速到期。我们应如何理解债务加速到期?

债务加速到期是指,当债务人出现特定违约情形,债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突破债务履行期限限制,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剩余债务,其结果是债务人丧失债务履行期限利益。债务加速到期可以分为约定加速与法定加速,约定加速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无需赘述,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涉及“法定加速”的理解与适用。就法律规定而言,“债务加速到期”的两个代表性规定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一定数额,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债权人可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两种情况下,买受人丧失对剩余价款之债的期限利益,公司股东丧失对出资之债的期限利益。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而本案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

二、除法定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是否可以、何时可以适用债务加速到期?

第一,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突破合同约定。例如,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其本质就是在相对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突破己方“按期履行债务”的合同约定。

第二,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向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同样可以向相对人主张其他合同权益,甚至突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向对方主张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对人预期违约情形下,守约方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但是,对该条不能作机械地理解适用,我们应当认识到,该条虽然规定的是可以解除合同,但从立法目的而言,实则包括了“突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权利”的可能。换言之,守约方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提前履行未到期的合同债务,突破对方“按期履行债务”的约定。

第三,综合以上,如果违约方符合预期违约等构成要件,守约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也同样可以主张债务加速到期,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正如河南高院裁判观点,虽然“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可以援引”,但是“对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未到期债权,上述一系列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债权人基于复杂的事实情形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当权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本案裁判规则对我们有何启示?

第一,本案提示我们,如果相对人预期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债务加速到期,要求对方提前履行未到期的债务。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通过各类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符合特定条件时,守约方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守约方不可遗漏“债务加速到期”,虽然法律对此未作明确原则性规定,但我们认为,核心在于证明守约方丧失对“相对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正当履行债务”的合理期待。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剩余债务,可以避免对方的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持续,给守约方带来更多不确定风险。

第二,部分合同纠纷中,“债务加速到期”的意义可能有限,但在类似本案的合伙纠纷中,合伙人需格外留意这一救济手段。如果其他合伙人出现预期违约(如转移资产、停止经营)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债务加速到期”主张提早利润分配,避免因合伙财产贬值、经营持续恶化而致使可分配财产减损。合伙人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预先约定债务加速到期的触发条件,为避免长期债务陷入僵局而提前做好准备。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1.预期违约,可致债务加速到期。

案例1:《朱某;曹某;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民申4681号]

河南高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本案债务加速到期是否正确的问题。2022年2月13日马某某出具借条后,2022年9月14日与马某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马某娣,且原审庭审中,马某某认可马某娣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案诉讼过程中,朱某某将其名下小型轿车也转让他人,其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屋亦设置了预抵押,二审法院核实,某公司已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该情况必会影响某公司股权的价值,虽然马某某称与马某娣协商愿意以某公司股权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但马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曹某认为马某某、朱某某及某公司的情况已无法保证其债权利益有合理依据,原审认定马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经导致对案涉债务预期违约,认定债务加速到期亦无不妥。

2.在未发生特殊事件、未约定加速到期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己方主张,诉请提前还款的,不符合商业逻辑。

案例2:《北京华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中子热力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号]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还款承诺书》的内容,中子公司已承诺将于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的6年期间分期向华飞公司还款,其中并未约定债务加速到期的情形及华飞公司的相关权利。现华飞公司在《还款承诺书》约定的债务尚未到期之时提前起诉,要求中子公司偿还借款,必定应当事先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而华飞公司在本案一审一年的审理期间内,根本未提及对华飞公司主张权利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和基础证明依据的《还款承诺书》的存在,华飞公司直至本院二审期间才提交《还款承诺书》,并称王云于2021年1月才找到《还款承诺书》,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既然中子公司向华飞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认可借款3000万元的事实,并承诺其将于2020年3月1日之后的6年内分期还款,即表明双方之间就借款、还款事项已达成一致,已无任何争议。华飞公司在没有发生特殊事件,双方又没有约定债务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却起诉要求中子公司提前还款,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因此,《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严重存疑,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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