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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电业架高压线占林地补偿款去向引争议
今年的4月13号,姜国华发现自家林地的树木被砍伐了。她费尽周折,最终确认是白山市城郊供电公司所为。没想到的是,6月初,她又接到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她的正是白山市城郊供电公司。7月17日,浑江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判姜国华对供电公司高压线下及周边773棵树木进行修剪。
对此,姜国华提出异议,是她种树在先,架线在后。树木若是需要砍伐应该依法补偿。供电公司则认为,二十余年前架线时,他们已对线下的林地进行了补偿。姜国华认为,架线时她的林地里还是幼苗,当时供电公司给补偿的是成林的林地。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

(高压线从姜国华林地穿过 北极海新闻客户端驻吉林记者现场拍摄)
种树在前 架线在后
1999 年春,姜国华与父亲租赁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大青沟村的一片荒地,种下一万多株各类树木,希望这些树木成为他们未来的养老保障。2013 年 11 月,他们取得了林权证,上面明确记载着:“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大青沟村,林地使用人姜国华,林业株数12952株,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2059年5月。”
1999年秋季,城郊供电公司计划在白山市至红土崖镇新建一回66KV 白红线,线路为杆塔混合结构,全长19.8千米。按照设计要求,供电公司向林业部门申请占用部分林地,占林带宽度为35米。2000年3 月10日,当地林业部门批复了该申请,同时要求对沿线的国有林地、集体林地、个人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和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图为1999年供电公司与林业局签订的补偿协议)
先伐树木 后谈补偿
今年4月13日,姜国华发现自家林地有三十几棵树被砍。起初她以为是有人盗伐,于是报警并拨打政府热线。后经多方打听,得知是白山市城郊供电公司所为。供电公司解释称,考虑到姜国华父女年龄较大,便自行砍伐了存在触碰高压线风险的树木,并表示会给予 9000多元补偿。但姜国华认为该补偿金额低于市场价格标准,拒绝领取。
姜国华说,自己曾在林业部门工作,了解当时的补偿政策。2000 年供电公司架线时,对线下林地的补偿范围主要是成林或半成林的林地,而那时她地里的树还是幼苗,所以不在补偿范围内。
判令修剪 未提补偿
此后,姜国华与供电公司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她提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同意按30米到35米宽度砍伐林地,但要求供电公司给予相应补偿。然而,供电公司对此未表态。
今年6月12日,姜国华收到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传票。城郊供电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其修剪或砍伐相关树木。庭审中,双方仍就补偿问题争议不下:供电公司以 1999 年与林业局的协议主张已补偿,姜国华则认为协议与自身林地无关。供电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 1999年与当地林业局签订的补偿协议,试图证明已进行过补偿。但姜国华认为,该协议内容模糊,从协议中找不到与自己相关的信息。
7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姜国华“立即修剪 773 棵林木(杨树 337棵、红松166棵、黄菠萝87棵、云杉140棵、杂木43 棵)”,未对砍伐及补偿事宜作出认定。

(图为白山市浑江区法院的判决书)
发稿前,姜国华向北极海新闻客户端记者表示,她已聘请律师,拟提起诉讼,主张砍伐林木的补偿权利。 (记者 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刘嘉欣律师认为,姜国华对案涉林木享有合法权利。其 1999 年租赁荒地种树,2013 年取得林权证,明确记载林木数量及 50 年使用权,种树行为在先且权利受法律保护。供电公司 2000 年架线时的补偿与本案无关。其提供的 1999 年补偿协议未涉及姜国华林地,且姜国华当时所种为幼苗,供电公司也承认补偿针对成林地块,故不能以此拒付本次补偿。
法院判决修剪林木不影响补偿诉求。修剪或砍伐均属对物权的限制,根据《电力法》及相关规定,电力建设需占用林地应给予补偿。本案架线在后,现因安全需要处理林木,应按当前林木价值协商补偿。 供电公司单方砍伐行为已构成侵权。其未与姜国华协商即砍伐 30 余棵树,即便出于安全考量,也应依法支付合理补偿,9000 元补偿款若低于市场价值,姜国华有权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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