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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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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公司诉华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融资公司参加诉讼。
第三人融资公司在本案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款项确认函、付款通知书、租赁物接验收证明。第三人融资公司称:2020年5月12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第三人是出租人,原告是承租人。按照原告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定,第三人与原、被告三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由第三人购买被告的设备后出租给原告使用。约定原告按月向第三人支付租金,共24期租金,起租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目前原告支付租金正常。根据《购买合同》约定,购买合同中设备价款2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在收到付款通知书、款项确认函、租赁物接验收证明等文件后,于2020年5月12日按约足额向被告支付设备价款300万元。租赁物系原告自主选定,当出现被告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设备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等不符合购买合同约定的情况,原告可依购买合同第6.7条、租赁合同第4.1条约定,直接向被告行使索赔权。
法官解析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确保在出卖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承租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出租人的协助义务也体现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一条款的应用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其他条款、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因此,在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应用。
总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索赔权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并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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