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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百问百答|第一期: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破产法百问百答
编者按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且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主体,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能够让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更能够让“濒临死亡”的债务人“起死回生”,通过破产程序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本期就和大家分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具体原因如下:
1.保全措施的解除。此处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解除而非裁判解除。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公告后,对债务人财产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其效力自动解除。实施保全措施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配合实施保全措施的机构(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商业银行等),均有义务配合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破产程序因法定的特殊原因而提前终结已解除的保全措施可以恢复。
2.执行程序的中止。与保全措施解除一样,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的中止属于法定中止,停止采取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的法定义务。《破产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被终止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破产法解释(二)》第5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破产法解释(二)》第7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4.《九民会议纪要》第42条:破产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财产的移送。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的移送处置函件进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予以处置。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5.《九民会议纪要》第109条:要切实落实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等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共享与整合,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相关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关财产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参照上述具体操作规程,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原标题:《破产法百问百答|第一期: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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