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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比例赔付条款问题解析
主讲人
保险合同纠纷中比例赔付条款问题解析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武杰
大家好,本期《业务小讲堂》我们分享的内容是《保险合同中比例赔付条款问题解析》。
保险合同纠纷属于商事纠纷,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合同主体涉及范围越来越宽泛,审理中常常与侵权、劳务等纠纷产生竞合,增加了审理难度。下面就保险合同纠纷中比例赔付条款的问题结合案例做一个简要分析。
首先,我们先对案例做一个简要介绍:
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并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伤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赔偿:发生人员残疾的,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付……。残疾赔偿比例表:残疾程度九级伤残,限额百分比5%。但以上保险条款并未向某公司送达。后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该员工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九级。经仲裁,某公司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25万元。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残疾赔偿比例表赔偿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的5%,即2.5万元。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该保险条款约定的发生人员残疾的,根据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付的内容,是否属于比例赔付条款。
一般比例赔付条款多出现在责任保险中有关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中。实践中,有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赔偿金的赔付比例系数与五部委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赔付系数相同,如十级伤残的赔付系数为10%。有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伤残赔偿金赔偿比例系数却远低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赔偿系数,如将十级伤残赔付系数约定为1%。此种约定条款明显减轻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金的责任数额。
按照本案案涉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赔付的残疾赔偿金就是按照其制定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再乘以伤亡责任限额确定,而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为九级伤残5%,明显低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赔偿系数,减轻了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故应属于比例赔付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比例赔付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的说明,否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向某公司送达该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范围内,对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保险人将相关条款列入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而非“免责条款”部分,只要该合同条款实质上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仍然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以上就是我对保险合同纠纷比例赔付条款的一点认识,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结合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和研判。


原标题:《保险合同纠纷中比例赔付条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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