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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产遗赠给外孙,三个女儿却说遗嘱无效,法院判了
在继承纠纷中,遗嘱的效力与受遗赠人的接受行为,是决定财产归属的关键因素。北京一起“外婆将房产遗赠给外孙”案件,因三名女儿质疑遗嘱无效、外孙未及时接受遗赠而闹上法庭,最终法院给出了清晰的法律答案。
一、案件回顾
陆某育有四个女儿,丈夫早年去世。2013年,陆某因老宅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2015年,她立下代书遗嘱,明确将该房屋遗赠给外孙邓先生,并写明其他子女不得争执,2018年,安置房交付,但房产证尚未办理。此后,陆某将房屋交由邓先生管理,邓先生与父亲将其出租收租。
2020年8月,陆某去世。邓先生继续管理房屋并与租户签订合同,认为遗嘱应依法执行。但三名姨妈提出异议:母亲是文盲,除会写自己名字外不识字,不可能确认遗嘱内容;且即便遗嘱有效,邓先生也未在知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应按法定继承四姐妹均分房产。
二、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在于两点:遗嘱效力与邓先生是否在期限内接受遗赠。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法院指出,《民法典》并未限定立遗嘱者必须具备特定文化程度。即便不识字,只要能准确表达真实意愿,仍有权立遗嘱。本案遗嘱原件形式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因此有效。
其次,关于接受遗赠期限问题,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但并不要求必须书面或口头明示,只要有管理、使用、收益遗赠财产的实际行为,即可推定为接受。本案中,陆某长期与邓先生一家同住,邓先生在外婆生前与去世后均管理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这些行为足以认定其在法定期限内接受了遗赠。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邓先生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责令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
三、律师解读
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生效需受遗赠人在知情后明确表示接受或放弃。这一意思表示形式并不拘泥于书面或口头,持续占有、管理、收益遗赠财产的行为,亦可视为接受遗赠。
本案提示几点实务要点:
1. 文化程度并非立遗嘱门槛:即便不识字,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表达意愿,遗嘱即可生效。
2. 接受遗赠不必“纸面声明”:但建议保留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争议。
3. 管理使用行为具法律效力:如受遗赠人在期限内持续管理、使用、收益遗赠财产,法院可推定其接受遗赠。
4. 尽早办理产权手续:避免因房产证未办、权属不清引发不必要的继承纠纷。
继承争议往往牵涉亲情与法律的双重考验,提前立下合法、明确的遗嘱,并在继承发生后及时明确接受或放弃遗赠,是避免矛盾升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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