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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这条船看起来好像没有后桅灯?
桅灯作为船舶的航行灯之一,在夜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提供的照明确保本船能被其他船舶发现,同时还能通过灯光信号向其他船舶传递本船的航行状态。但是有些特定构造和用途的船舶无法正常安装后桅灯,外表看起来,船尾附近好像没有后桅灯,实际上规范做了等效措施。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了解吧!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嘉兴海事局安检人员对甲板货船“XX”轮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驾驶室在船首,船长超过50m,船尾附近没有较高桅杆,后桅灯不明显。
船舶侧艏图,来源于船检系统。后经查阅信号设备布置图发现:该轮航行灯配有双套灯具,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仅为9.9米,明显小于1/2船长,但其在驾驶甲板左右两侧各增加了一盏探照灯。两盏探照灯型号均为TG-27,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船舶尾部也已安装尾灯和后锚灯。
信号设备布置图,船上实拍。嘉兴海事局 殷月明 摄
驾驶甲板右侧探照灯,船上实拍。
驾驶甲板左右两侧探照灯铭牌,船上实拍。
驾驶甲板左右两侧探照灯,船上实拍。
驾驶甲板左侧探照灯,船上实拍。嘉兴海事局 殷月明 摄

探照灯型式认可证书,船上实拍。嘉兴海事局 殷月明 摄
尾灯和后锚灯实拍。嘉兴海事局 殷月明 摄进入驾驶台后,执法人员发现两盏探照灯的开关在操纵台上的泵遥控、室外灯控制面板上,未接入驾驶室航行灯控制器。
整改前探照灯开关在泵遥控、室外灯控制板上,船上实拍。嘉兴海事局 殷月明 摄该轮整改后,将作为桅灯等效措施的两盏探照灯接入了驾驶室航行灯控制器。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指出:在船舶驾驶台适当位置应有桅灯开启时应开启探照灯的提示,船方随即进行了整改,张贴了提醒注意。
整改后探照灯已接入驾驶室航行灯控制器,并张贴开启提示。嘉兴海事局 殷月明 摄,时长00:18
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第4篇 船舶安全
第8章 信号设备
8.2.3.3 后桅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
① 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 4.5m;
② 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 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①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1/2 船长,但不必大于 100m。
8.2.4 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的特别规定
8.2.4.1 本条所述的特定构造和用途船舶,是指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的船舶:
(1)最上层连续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包括甲板室)的最上层后舱壁位于船舶中部之前。
(2)从本条(1)中所述的最上层后舱壁一直到船舶尾端或接近尾端,是开敞甲板(包括阶梯开敞甲板)。
(3)在本条(2)中所述的开敞甲板上,用于运输较大型物体(如大型结构件、平台用设备或物资),或者,预留或安放有船舶预定用途或功能的设备或装置,从而导致后桅灯的布置不能满足本章的规定。
8.2.4.2 对于具有 8.2.4.1 特定构造和用途的半潜船、近海供应船、特殊用途船、科学考察船、拖船、工程船以及具有类似构造的其他船舶(包括移动平台),在采取 8.2.4.3 中规定的等效措施的前提下,下列号灯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1)船长 50m 及以上的上述船舶应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装设前、后桅灯,两者的水平间距应尽实际可能远距离布置。
(2)若船舶尾部安装有拖带设备或其他船舶用途或功能的设备,从而导致尾部无法安装尾灯和/或后锚灯,则此尾灯和/或后锚灯应尽实际可能在尾部装设。
8.2.4.3 上述 8.2.4.2 所要求的等效措施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安装两盏探照灯,每盏探照灯的功率应照亮船舶尾部,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以便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2)每盏探照灯至少应能在驾驶室控制,并接入航行灯控制器且满足本章 8.1.4 的适用要求。
(3)探照灯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其性能要求应满足 ISO 17884 或 GB/T 24954。
(4)若探照灯不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还应在船舶适当位置(如尾部或两侧舷墙等)增设照明措施,以便尽可能显示船舶后部轮廓而被其他船舶观察到。
(5)桅灯开启时应开启探照灯和照明设施(如已增设),并在船舶驾驶台适当位置应有该操作的提示。
(6)探照灯和照明措施(如增设)的安装应不能影响按照本章的规定装设的其他号灯的显示。
安全建议
航运公司应切实落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船舶的内部检查,加大对船舶的岸基支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排查公司所属其他船舶是否存在同样问题。船长及责任船员应强化公约规则的学习、理解及应用,在日常营运中加强对船舶关键性设备的维护保养,对船上存在的缺陷,尽早通过自查环节及时发现,并向公司岸基提出整改报告,为船舶的航行安全保驾护航。
原标题:《咦,这条船看起来好像没有后桅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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