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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漫”谈 | 恋爱不成反成凶手!杀人残忍领重刑!

2025-08-15 12: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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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化名)、小苏(化名)、小黄(化名)均是在校学生。被告人小苏与同学小杨恋爱,遭小杨的母亲王某某反对,遂怀恨在心,邀约被告人小黄欲行报复。二人携长、短刀各一把,看到小杨回家后,小苏打电话将小杨骗至同学家。随后,小苏、小黄二人以借雨伞为由进入小杨家中,用携带长刀、短刀刺杀小杨的母亲王某某数十刀,致王某某死亡。二人将王某某的尸体藏于楼顶处的一纸箱内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苏和小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小苏、小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个早恋的中学生,遭到女方母亲的反对便走上报复杀人的犯罪道路,留给我们许多深痛的反思。透视这一犯罪案例,使人震惊,发人深醒。

青少年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是青少年走好人生关键一步的重要保证。中学生的早恋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中学生由于自己还未完成学业,还不能成为社会自食其力、独立的人。学习知识、考试竞争的压力还十分沉重,加上社会阅历还不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在形成之中,因此,陷入早恋而不能自拔,将会严重影响学习,影响成长,青少年处理情感问题的能力不足,易因恋爱中的冲突(如争吵、分手)产生焦虑、抑郁等情绪,严重时可能引发自伤或极端行为。过度沉浸二人世界可能疏远朋友、家人,导致社交能力发展受限,甚至因恋爱关系破裂陷入孤独感。从长远来说,也将影响早恋双方情感的发展。

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父母的规劝如方式方法欠妥,子女应从“可怜天下父母心”的角度来体会父母对自己的一片深情厚望,节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以身试法。把握自己在学生阶段的首要任务,正确处理好感情与学习之间的关系,理解父母的教诲,让中学时光留下美好的回忆。否则,酿制的可能是一辈子品不完的苦酒!

本案中,小苏为了自己的“美好恋情”,将他人的生命视如草芥,自己不仅失去了获得美好爱情的机会,还身陷囹圄以刑罚的代价去赎罪。

原标题:《普法“漫”谈 | 恋爱不成反成凶手!杀人残忍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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