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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全国生态日——以案为鉴筑防线,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2025-08-15 18: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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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正值8.15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为有效发挥司法裁判评价指引教育规范的作用,上犹法院发布4起近期审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例,旨在引导群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目录

1.邓某某等七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林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

4.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1

邓某某等七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等人租用赵某甲车辆在上犹县双溪乡山场,先后两次以电锯切割方式从闽楠树根部盗锯楠木块,赵某乙望风,赵某甲、高某开车接应,后将盗得楠木块出售给被告人黄某华。同年10月,邓某某、廖某某在盗锯楠木时被群众发现。经行政部门工程师鉴定,邓某某等人盗锯的闽楠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两次盗锯活立木蓄积量合计12.2353立方米,市场价值15783.53元。

裁判结果

上犹法院审理认为,六人利用夜间采用电锯切割的方法非法盗锯楠木并出售,一人收购楠木,七人的行为实质上毁损、危害珍贵植物资源,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严重危害了公共利益,故其又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邓某忠等七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及没收违法所得;共同对毁坏楠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阳明湖上犹县水域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仍在阳明湖上犹县水岩乡某水域放置5副三重刺网捕鱼。3月26日凌晨4时许,胡某某收网后被当场查获。经查,胡某某共捕到渔获物72.2斤。上述渔获物价值为人民币786.1元。经认定,胡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为三层刺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严重。案发后,胡某某在案发水域放流价值2000元的鱼苗用于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

裁判结果

上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决: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渔网5副,予以没收;扣押的渔获物72.2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3

林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至10月份,在未办理疫木除治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某请伐木工人对下湾村官山排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杉树原木运走售卖,获利5万元。经鉴定,采伐的杉木林蓄积量90.7897立方米,市场价值46075.78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与李某某一起到案,2024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于2025年3月、4月组织工人在涉案山场进行复绿补植。

裁判结果

上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达90.78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

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罗某甲携带土铳伙同罗某乙(另案处理)至上犹县双溪乡小石门村山场,由罗某乙开枪射杀已被弹簧套捕兽夹夹住的野猪1头;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罗某甲在小石门村山场及家池塘边使用老鼠夹猎捕白鹇4只、夜鹭1只,使用弹簧套捕兽夹捕猎黄麂2只,前述捕获物均被其家人食用或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6500元。

裁判结果

上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土铳一支、火药两瓶、捕兽夹三套、老鼠夹四个、弹弓一把,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下一步,上犹法院将深入践行“两山”理念,筑牢生态修复保护司法屏障,加强生态法治宣传,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营造“人人参与、共同守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供稿:彭修烨、李春燕

编辑:钟尚洋

校对:曾 敏

审核:胡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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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8.15全国生态日——以案为鉴筑防线,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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