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银行卡过账诈骗资金,卡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银行卡过账诈骗资金,
卡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以案释法
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高发多发,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由于提供银行卡作为诈骗资金“中转站”的卡主更易确认,受害人往往寻求更便捷的民事救济途径,向卡主提起不当得利纠纷,此时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1日,原告在某娱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立了账户进行投资,该平台盈利方式是往平台充钱,平台给予20%的利息。原告进入充值页面后,跳转出被告开立的某银行账户,原告按照客服提示,向被告该账户(该账户实际为被告所有)转账了20,000元,但充值后提现一直迟迟未到账。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24年5月10日出具《民事诉讼建议函》。原告朱某文认为,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收取了原告的转账款,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2023年5月20日上午,有人打电话给被告,以某平台要发钱为由,让被告把银行卡交出。2023年5月21日晚上,有人联系被告,说银行卡上被打了100多万,被告向某派出所报案。2023年5月21日被告的案涉银行卡被冻结,该银行卡交易流水显示,原告于2023年5月21日汇入的20,000元于当日就被转出19,8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原告充值的案涉款项20,000元属于被诈骗资金。但被告在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拿去后,在他人告之出现银行卡异常时,感觉上当受骗后,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银行卡被他人骗去的前因后果,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外出借、出租银行卡。其案涉银行卡又在2023年5月21日出现异常款项汇入汇出的情况下被冻结,事实上被告已不再实际持有该卡,虽然原告将20,000元汇入该银行卡,但被告也并未从中取得不当利益20,000元。其银行卡上款项被转出,从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证实是在被骗情况下被转出,被告并不知情,也不是被告主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心语
认定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得利人取得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一方取得利益与另一方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中,卡主因受骗将其名下银行卡交给案外人,后诈骗资金汇入该银行卡内,案外人操作将案涉款项转出。涉案款项虽曾短暂流经卡主账户,但由于彼时卡主未实际控制案涉银行卡,故不存在对款项实际控制、支配、最终占有的事实,未真正取得案涉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方面切记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不要掉进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另一方面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借、贩卖给他人,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银行卡过账诈骗资金,卡主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