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体育领域典型案例④ | 高风险运动“安全护具”失灵?别让“极限”变“极险”!

2025-08-19 16: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前言

在体育领域,从全民健身的热烈开展,到竞技体育的奋勇拼搏,再到体育产业的繁荣兴起,其间蕴含着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为充分发挥法治在体育领域的保障作用,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发布一系列体育领域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兴奋剂管理、健身机构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安全保障、校园体育伤害、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等民生热点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的解读,为行业依法经营提供司法指引,也为广大体育爱好者依法维权、理性参与体育运动提供行为参考。

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极限运动场馆应履行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某某诉上海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5岁的刘某某随父母进入上海某体育公司经营的“极限JUMP”场馆游玩。在体验“高空极限逃生”项目时,因工作人员未告知该项目禁止7周岁以下儿童参与,且未充分提示风险,刘某某在紧张情绪下被工作人员托举抛下后手撑气垫,导致左肱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认为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索赔。场馆主张已通过视频、告知书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刘某某系自甘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场馆未通过醒目方式向监护人有效传达年龄限制,未阻止低龄儿童参与高风险项目,且工作人员托举抛下的行为存在过错,未尽与风险程度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刘某某的监护人的认知水平及社会经验,应能认识到涉案项目具有风险,但其忽视相应活动风险,在刘某某出现紧张、畏惧表现及场馆工作人员采取托举动作时未予制止,存在监护失职,故可一定程度上减轻场馆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场馆承担75%责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极限运动场馆对未成年人需履行高于普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需针对高风险项目通过醒目渠道明确年龄等准入限制,对低龄参与者进行严格风险评估与准入审查,避免采取可能开启危险源的不当操作。本案明确了“风险与保障匹配”原则,为未成年人参与极限运动的安全管理提供司法指引。

高风险滑雪运动中伤害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

——王某诉某滑雪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在滑雪场乘坐四人吊椅缆车下车时,因缆车撞击摔倒并被拖拽致骨折(十级伤残)。滑雪场主张缆车合格,王某自身存在过错,并出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在缆车入口处张贴的“乘坐缆车须知”,须知第2条载明,初级滑雪者或未成年人,无滑雪教练或专业人士陪同禁止乘坐缆车。王某认为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经查明,滑雪场未能提供事发录像、作业人员资质及索道年检报告,缆车安全检验存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滑雪场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亦应高于对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某滑雪场未按照客运索道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某下缆车时摔倒受伤,故其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二审判决滑雪场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王某相关损失费用。

典型意义

滑雪运动属于高风险项目,滑雪场需具备专业资质并履行高于普通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按客运索道国家标准保障设备安全、配备合格人员的,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本案明确了高风险体育场所经营者的严格安全管理义务,为同类事故责任划分提供司法指引。

编辑 | 陈 璐

校对 | 周文俊

审核 | 夏红瑜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赞分享推荐 写留言 ,选择留言身份

原标题:《体育领域典型案例④ | 高风险运动“安全护具”失灵?别让“极限”变“极险”!》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