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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按大气法还是排污许可条例处罚(三十一)

2025-08-22 14: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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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以下,经常有生态环境领域的朋友咨询朱立佳律师:对无证排污应按大气法还是排污条例处罚。现朱立佳律师个人理解如下,仅供参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对无证排污行为规定了处罚数额。在处罚时适用哪一个,应首先明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效力。

一、大气法和排污条例的有关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是否冲突

《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按上述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设定行政处罚,一是具体规定,即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二是补充设定。明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并非补充设定。所以,判断其是否超越权限或违反上位法规定,只需看其是否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的含义

百度百科显示:具体,指的是不抽象,不笼统,细节很明确。

那么,具体规定不难理解,即是细节明确的规定,指下级机关或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将上级行政规范进一步细化的行为。裁量标准一般属于具体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无证排污行为罚款10万至100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无证排污行为罚款20万至100万元,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处多少罚款,并没有细化,所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并非具体规定。

(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冲突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第二条 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

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据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10万元至100万元限缩至20万至100万元,存在冲突。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既不是具体规定,也不是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所设定行政处罚不合法。

所以,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无证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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