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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应知应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简易程序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此外,针对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同情形,人民法院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01
说明理由与举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需主动说明逾期理由,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02
视为未逾期:
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0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
若该逾期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04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05
费用赔偿支持:
若一方当事人因对方逾期提供证据,额外产生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其要求对方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原标题:《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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