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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与的房产,一方去世后家人能否撤销?
恋爱期间,男方承诺将名下房产赠与女方,并多次立下书面协议,但始终未办理过户。不料男方突然离世,其家人手持男方生前录制的撤销赠与视频,通知女方“礼物”收回。这份迟来的“撤销”是否有效?房产最终归属何方?本文将结合昌平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例,为您深度解析。
案件回顾
李女士与张先生自2005年起相恋同居,感情甚笃。在此期间,张先生曾三次书面承诺,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女士。然而,由于李女士的购房资格等问题,房产的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
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5月,张先生在两位朋友的见证下,通过口述并由家人录像的方式,明确表示撤销此前对李女士的所有房产赠与承诺,并亲自在书面材料上签字按印。次月,张先生不幸去世。其母刘老太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于同年9月正式向李女士送达了这份撤销赠与的通知。
李女士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她认为,张先生多次的书面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合法有效,过户延迟并非她的本意。因此,她将刘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继承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庭上,刘老太辩称,赠与行为已被张先生本人在生前明确撤销,且已通知到李女士,因此赠与合同不再成立,李女士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庭判决与律师解析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的核心在于两大法律争议焦点,这也是理解本案判决的关键所在:
焦点一:赠与人已死,继承人代为送达的“撤销通知”是否有效?
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意思表示分为“对话”与“非对话”两种形式。张先生生前录像并签署书面文件,属于“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有相对人(李女士)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虽然张先生在通知送达前已经去世,但这并不影响其生前所作决策的效力。其母刘老太作为其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张先生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自然拥有代为传达其生前遗愿的权限。因此,当刘老太将这份撤销通知送达给李女士时,撤销行为的法律要件已经满足,产生了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焦点二: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并主动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有权。这是本案更深层次的法律逻辑。
任意撤销权是财产权而非人身专属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除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这种权利被称为“任意撤销权”。法律并未将此权利定性为仅限赠与人本人行使的“人身专属权”。
继承是财产权利的概括继受:刘老太继承的是张先生的“整体财产”,这不仅包括房产、存款等积极财产,也包括附着在这些财产上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中就包括了对未完成的赠与合同所享有的任意撤销权。
履行赠与构成对继承人利益的负担:如果要求刘老太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意味着她需要将自己已经合法继承的遗产无偿过户给李女士。这实质上是对其继承财产的一种处分和负担。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继承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即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赠与,或行使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来的任意撤销权。
因此,法院认定,刘老太不仅可以传达张先生生前的撤销意愿,她本人作为新的财产所有人,同样有权主动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履行赠与。
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李翰轶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处于类似关系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对受赠人而言:承诺不如“到手”
恋爱中的赠与承诺,尤其是房产等重大财产,在法律上只有“过户”才是金标准。一纸协议、几句誓言,在法律的“任意撤销权”面前可能不堪一击。若对方真心赠与,最稳妥的方式是尽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任何理由的拖延都可能给未来留下巨大隐患。
对赠与人而言:赠与需谨慎,公证有奇效
如果您赠与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不希望自己或家人将来有撤销的余地,可以考虑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根据《民法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能更好地保障受赠人的权益。
明确权利边界,避免情感纠纷
无论是赠与还是接受赠与,都应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签订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信息、财产细节、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基础。同时,受赠人也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如附义务赠与),不得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的行为,否则即便财产已经过户,也可能面临被依法撤销的风险。
本刊特约评论员: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李翰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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