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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是为解决因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导致下游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问题而设立的特殊抵扣政策。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需要注意哪些政策要点呢?我们整理了一组常见误区,一起来了解一下!
1
误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税率农产品专票,只能按票面税额(1%)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专票(含3%或1%征收率),均按票面金额x扣除率计算抵扣,与实际征收率无关。
因此,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因税收优惠开具1%税率专票,一般纳税人仍可按票面金额x9%计算抵扣。例如,取得金额10万元、税额1000元的1%专票,可抵扣进项税为10万元x9%=9000元,而非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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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误区:所有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均可计算抵扣。
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因此,仅当销售方为农业生产者(如合作社、家庭农场)时,其开具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可抵扣;若从流通环节(如超市、批发商)购进,即使取得免税普票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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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误区:生产13%税率货物时,购入农产品仅按9%扣除率抵扣。
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中1%于领用时加计扣除。
因此,需分两步抵扣,购入时按9%扣除,生产领用时再加计1%(合计10%)。例如,收购10万元农产品用于生产饼干(13%税率),购入时抵扣9000元,领用时加计1000元,总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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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误区:采用核定扣除办法的企业(如液体乳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无需取得发票。
核定扣除仅改变抵扣计算方式(按投入产出法等核定),但仍需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专票、收购发票)作为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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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误区:对深加工农产品(如速冻食品、中成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
收购发票仅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列举的初级农产品,超出范围(如精制茶、水果罐头)不得开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点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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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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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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