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履行和解协议

2025-08-29 11: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听全文
字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申请人还能诉请履行和解协议吗?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表明其已选择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执行终结后不得另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阅读提示:

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申请人还能诉请履行和解协议吗?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表明其已选择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执行终结后不得另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案件简介:

1.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西沟乡某煤矿与被执行人永兴乡某煤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2018年4月28日,双方达成《4.28补充协议书》《4.28结算清单》。之后,永兴乡某煤矿未依系列协议履行,西沟乡某煤矿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3.2018年6月19日,法院恢复执行后,双方达成《6.19协议书》。

4.2018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永兴乡某煤矿支付完毕全部案款,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5.西沟乡某煤矿诉至陕西高院,要求永兴乡煤矿依《4.28结算清单》等支付余款。被告永兴乡煤矿辩称,原告已领取执行案款并终结执行、实现债权。

6.2020年8月19日,陕西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西沟乡某煤矿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7.2021年6月21日,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

争议焦点:

西沟乡某煤矿能否依据《4.28结算清单》等要求永兴乡某煤矿支付?

裁判要点:

一、西沟乡煤矿与永兴乡煤矿签订系列协议、清单,对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及相关费用进行约定。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依据《4.28结算清单》和《6.19协议书》要求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支付债务利息、诉讼费用及期间费用能否成立。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在二审庭审中认可《4.28补充协议书》是对双方2015年3月31日《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但因神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致使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无法履行前述补充协议中关于2018年6月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的约定,双方遂约定借助执行法院以公开拍卖转让方式完成股权工商过户手续的初衷,并就此形成《6.19协议书》。可见,包括《4.28结算清单》和《6.19协议书》在内的案涉系列协议均系双方为完成神木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所作安排。与2015年3月31日《执行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4.28补充协议书》同日签订的《4.28结算清单》中,除17号调解书确定的本金10880万元及违约金700万元外,还概算出四倍利息200301803.66元、诉讼费约300万元、两笔期间费用4700余万元,合计36610余万元。该清单系双方就诉讼期间相关费用进行的综合概算,第四项诉讼费、第五项期间费用一、第六项期间费用二均无确切金额,且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不能说明该三笔费用的具体明细及计算依据。

二、西沟乡煤矿申请恢复执行,表明其已选择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执行终结后不得另诉要求履行和解协议。

最高法院认为,2018年5月2日,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申请恢复执行17号调解书,该案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申请恢复对17号调解书的执行,已经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17号调解书执行,即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的债务总额依据17号调解书确定。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在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恢复执行之前形成的《4.28结算清单》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西沟乡某煤矿无权要求支付,二审判决驳回西沟乡煤矿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诉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2

实战指南: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起诉。但是,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申请人此时享有的救济权利,本质是一种程序上的“选择权”,法律效果相互排斥:一旦当事人选择恢复执行,则不能再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一旦当事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起诉,则执行案件终结。

二、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多数和解协议仅会在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范围内变更给付期限、金额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该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本质似乎并未脱离债的同一性,执行和解协议与原执行依据在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层面存在重合。因此,有观点认为,“诉讼标的”与“当事人”一致的,就和解协议起诉很可能构成一种重复诉讼。虽然理论有此争议,但从实务角度,我们认为无需对此过度担心:第一,从规范层面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并未对其可诉情形进行进一步划分,无需对此限缩解释;第二,从法理层面来说,我们认为可从“诉的利益”角度对此进行解释。执行和解协议系对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再处理,并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此争议理应享有诉的利益,也不会因此构成重复受偿、加重债务人负担。

综合以上,回归本案争议焦点,当事人享有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但如果选定申请恢复执行,则不能再就履行和解协议起诉。从两种途径各自的优势来说,申请恢复执行往往更加高效便捷,能够实现尽快受偿。但是,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有违约金等条款,则很可能在确定受偿范围上对当事人更加有利,不过,当事人往往也需为此付出包含金钱、时间在内的更高诉讼成本。我们建议当事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理性选择,无论选择何种途径,都需注意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延伸阅读:

1.申请人在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恢复执行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不具有请求权基础。

案例1:《谭某某与秦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民申4853号]

重庆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谭某某申请恢复对(2020)渝0230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已经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民事判决书执行,即秦某某、杨某某的债务总额依据(2020)渝0230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谭某某在恢复执行且执行终结后,又依据恢复执行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不具有请求权基础,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谭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与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只能择一行使。

案例2:《北京明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执复18号]

新疆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司法解释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履行中的执行和解协议争议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据此,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司法解释规定亦对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进行了限制。如果执行法院已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中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两种救济途径只能择一行使。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