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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拒执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和解阶段转移、隐藏财产是否构罪?
执行义务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阅读提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如果被申请人在执行和解阶段转移、隐藏财产,是否属于这种情形?是否存在构罪风险?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合肥中院处理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执行义务人在执行和解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简介:
1.2021年7月14日,庐江法院民事判决确认:某铜业公司应向某铸造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2.2021年10月13日,庐江法院立案执行。
3.2021年12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彭某(某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某铜业公司的对公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为使该公司的收入款项不被执行,用彭某1私人账户私自接受、转移某铜业公司收入170万元,致原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4.之后,彭某向庐江县公安局自首。
5.2023年8月9日,庐江法院刑事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单位某铜业公司、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宣判后,被告单位某铜业公司、被告人彭某上诉至合肥中院。
6.2023年11月3日,合肥中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某铜业公司、彭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裁判要点:
一、拒不执行判决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合肥中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在案证据证实某铜业公司、彭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合肥中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某铜业公司作为执行义务人,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彭某作为某铜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某铜业公司是生效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安机关侦查某铜业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期间,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某铜业公司及彭某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某羁押期间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综上,合肥中院认为某铜业公司、彭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刑终760号],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实战指南: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通说认为,该罪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应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但是,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如果执行义务人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的,也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如果执行义务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但我们需要提示义务人的是:如果义务人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其结果并不仅限于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行为人可能会进行虚假执行和解,或在达成执行和解转移、隐匿财产,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对此,我们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核心是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如果义务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获得救济,而不应采取“逃避执行”等方式拒绝承担责任,使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既侵犯权利人利益、也损害正常司法秩序。当然,并非所有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都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执行义务人陷入此类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刑事律师帮助,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申请人也可考虑“双管齐下”,对其采取刑事追责手段,当然,想要追究对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责任,并非易事,涉及到如何搜集、固定证据,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如何与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进行协调等各类问题。我们同样建议申请人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通过多种途径合法、高效地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延伸阅读:
1.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1:《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四》
平房法院认为,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2.被执行人通过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一》
南山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侯某某撤销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得以及时重新查封涉案房产,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例3:《韩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刑初字第00073号]
中站法院认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焦民三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韩某甲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又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其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且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将其收入用作其它消费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致使申请人未能得到赔偿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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