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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间中断

最高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期间是否中断?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而中断,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阅读提示:
申请执行受时效限制,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又应自何时起重新计算?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而中断,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案件简介:
1.2015年12月10日,石嘴山中院判决确认:英力特公司应向某矿业集团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该判决结果经宁夏高院二审维持(下称59号判决)。
2.2016年12月5日,英力特公司、矿业集团与宁夏英力特煤业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之后,矿业集团针对该协议的履行诉至石嘴山中院。
3.2022年9月29日,该案件在经石嘴山中院一审、宁夏高院二审后,最高法院再审确认,《合同变更协议》无效。
4.2022年11月23日,矿业集团向石嘴山中院申请恢复执行59号判决。执行立案后,英力特公司向石嘴山中院提出异议,主张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不应恢复执行。
5.石嘴山中院认为,2016年12月5日签订的《合同变更协议》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时效自最高法院2022年9月29日作出再审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截止矿业集团申请执行时,未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异议裁定驳回英力特公司请求。英力特公司不服异议裁定,向宁夏高院申请复议。
6.2023年4月3日,宁夏高院复议裁定驳回英力特公司申请。英力特公司不符复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监督。
7.2022年9月29日,最高法院认为,2016年12月5日《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时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某矿业集团集团针对《合同变更协议》履行提起诉讼,至再审裁定作出期间一直在主张权利,监督裁定驳回英力特公司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裁判要点:
一、某某集团向石嘴山中院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期间未经过。
(一)2016年12月5日《合同变更协议》具有执行和解协议性质。
最高法院认为,某甲公司、某某集团与宁夏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将59号判决确定的某甲公司应当向某某集团承担的支付义务纳入其中,具有执行和解协议性质。
(二)自《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时起,59号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从2016年12月5日《合同变更协议》签订时起,59号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三)某某集团针对《合同变更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执行时效应自最高法院再审裁定作出之日起算。
最高法院认为,又因某某集团针对《合同变更协议》的履行提起诉讼,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788号再审裁定,某某集团一直在主张权利,认定其执行时效自2022年9月29日重新计算较为适当。据此,截至某某集团向石嘴山中院申请执行时,未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因此,某甲公司关于本案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合同变更协议》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某某集团可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中,某某集团因某甲公司未履行《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的义务提起诉讼,该《合同变更协议》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允许某某集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三、另案裁判仅就《合同变更协议》做出无效认定,不得据此否定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0)宁民终344号判决只是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协议》做出了无效认定,对当事人之前所达成协议的效力并未作出评判。58号判决、59号判决系依据当事人之前达成的协议依法作出的,在59号判决已经生效且并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不能根据(2020)宁民终344号判决否定59号判决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59号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诉人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未经过,应予恢复执行,监督裁定驳回英力特公司申请。
案例来源:
《2某某某公司、宁夏某公司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302号]

实战指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其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可依法引发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自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期限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实践中需尤为警惕被执行人利用和解程序达到拖延执行之目的,如果申请人维权意识不强,或缺乏时效期间意识,则可能因时效届满导致债权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
二、在此,我们需要提示当事人的是:第一,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若意图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虽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引发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如申请人未在两年内及时申请恢复执行,除非被执行人明确放弃执行时效抗辩权,申请人将无法实现恢复执行目的(参见延伸阅读案例1)。此时,申请执行人虽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仍可基于和解协议另行起诉。第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由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和解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时效起算点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很可能会认定申请恢复执行未超时效期间(参见延伸阅读案例2)。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延伸阅读:
1.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债务的,可视为对执行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案例1:《赵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10执复68号]
台州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时效抗辩权作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可以基于被执行人的自由意志而放弃。本案,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载明被执行人最后履行期限为农历二○一九年底前即2020年1月24日前,申请执行人应自2020年1月25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虽在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申请恢复执行,但复议申请人在收到三门法院向其送达的恢复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后,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代理律师郑某某转账7000元并表示后续的还款意愿,系其表示同意履行债务,可视为其对执行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三门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执行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现复议申请人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与先前意思表示不符,其异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2.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执行和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不能认定申请恢复执行超过时效期间。
案例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2执异49号]
天津二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经查,执行和解意见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履行期限,故本案不存在超过申请恢复执行期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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