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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 |小区加装电梯,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吗?
“楼上老人盼了三年的电梯,好不容易要动工,却被隔壁单元邻居拦在挖机前……” 这样的民生难题,不仅是邻里纠纷的导火索,更藏着法律与人情的平衡艺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让老年人“下楼经常晒太阳”不再奢望。但隔壁单元业主“一票反对”,要求所有业主均同意才能继续施工,导致工程一度停摆。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一部电梯引发的邻里风波
某市某小区一栋楼有三个单元,二单元的 12 户业主中,段某等 7 户老人因下楼不便,2021 年 10 月自筹资金申请加装电梯。经过业主委员会、社区、街道办及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审核批准,规划方案也依法进行了公示,三单元业主周某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2023 年 11 月施工启动后,周某却突然站在挖机下阻挠施工。他认为:“楼栋前后的公共要道是全体业主共有,改变原状必须所有人同意!” 经街道和社区多次调解无果,段某等七人无奈诉至法院。
法律解读
加装电梯到底谁说了算?
法院审理时,明确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关键规定:加装电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满足 “双三分之二参与 + 双四分之三同意” 规则—— 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超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者中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即可,无需全体业主一致通过。本案中,二单元 12 户业主有 8 户参与表决并全票同意,不仅达到 “双三分之二参与” 标准,参与表决的业主面积和人数占比也远超四分之三,且通过了完整的行政审批流程。法院同时指出,电梯施工后三单元仍有 4 米以上通行宽度,未实质影响相邻权益。
针对周某的阻工行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 “妨害物权可请求排除妨害” 的规定,判决其立即停止阻挠,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这意味着:合法合规的加装电梯工程,任何业主无权以 “一票否决” 方式阻挠。
公职律师说法
加装电梯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的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工程,但“一户反对、全楼搁浅”的现象并不少见。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对业主尤其是老年人、行动不便者是“雪中送炭”。电梯井虽占用部分公共道路,但多位于楼栋原有出入口上方,对道路通行、景观影响有限,可通过合理设计将影响降到最低。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附属设施”,仅需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同意即可,而非“全体一致”。各业主应在尊重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
2025年第121期
编辑:陈小林
来源:七监区、图片来自于网络
一审一校:区玉怡、徐珮懿
二审二校:张学予、周伟
三审三校:王江、陈晓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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