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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为房产对簿公堂,一份遗嘱背后的签字细节成判决关键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王女士在父母离世后,才真正体会到亲情的脆弱和利益的现实。父母生前明明立下遗嘱,白纸黑字写明房产归她,一向甚少回家的哥哥却连夜赶回、凌晨敲门,大骂她“骗房”,甚至直接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父母有两个孩子,王女士和哥哥。父母在世时,由于哥哥做生意常在外地,父母晚年时候基本都是王女士在照料。
王女士的父母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考虑到此前已经为儿子购买过婚房,而女儿尚且居无定所,二老商议决定以遗嘱形式将名下房屋留给女儿。随后,王女士的父亲亲手执笔写下遗嘱,王女士的母亲也在最后签名并写下日期。
父母去世后王女士将遗嘱告诉哥哥,得知遗嘱内容后,哥哥连夜从外地赶回北京,凌晨敲开王女士的家门,大骂是王女士从中作梗,骗走了父母的房子,完全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最初,王女士以为哥哥只是情绪激动,多次试图与其沟通。但不管王女士怎么说,哥哥都无动于衷,甚至一声不响地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难道在利益面前,几十年的手足亲情真的这么不堪一击吗?王女士接到法院传票时痛心疾首,经朋友推荐,决定委托只做遗产继承业务的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帮自己讨回公道。
庭审详情
代理该案后,诵盈律师从王女士口中得知,哥哥认为母亲在父亲遗嘱上签名的行为属于无效的“代书遗嘱”行为;同时他还坚称母亲签字时身体欠佳,签字行为很可能并非自愿。基于这一情况,诵盈律师着手准备应诉证据。
首先,诵盈律师多次前往王女士母亲生前就诊的医院,反复与主治医生与护士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调取了关键的就诊记录,并拿到了证人证言,为后续推翻“母亲的签字行为并非自愿”这一说法奠定了证据基础。
随后,关于王女士哥哥对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刻意混淆行为,诵盈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研究海淀区法院的《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并检索大量有关夫妻共同遗嘱认定的判例,形成了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要件论述、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案例分析为核心的思路。
庭审中,律师向法官表示,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王女士母亲生前的主治医生证言,均可印证其在遗嘱上签名时意识清醒、自主自愿,不存在胁迫等非法情形。其次,关于案涉遗嘱,虽然遗嘱是由王女士父亲一人执笔,但王女士母亲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行为,是其对遗嘱内容的认可表示,自始至终都没有叫人“代书”的意思表示。
律师表示,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但根据以往判例和《白皮书》中的裁判精神可以推导,王女士母亲在其丈夫遗嘱上签字的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认可。同时,该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及时间等要素完备,完全符合法律对自书遗嘱的规定。因此,王女士哥哥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产理应按照遗嘱由王女士单独继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可了诵盈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案涉房屋由王女士一人继承,驳回王女士哥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于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关联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遗嘱就是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二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按照遗嘱指定继承人的不同,又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案中,王女士父母订立遗嘱共同表示房屋由王女士继承,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遗嘱与共同指定型共同遗嘱。
目前,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处理共同财产,已经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遗嘱形式。这种情况下,只要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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