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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入室抢婴案”一审宣判:1人死缓2人无期,另1人被判15年

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2025-09-19 10: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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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9日通报,泰安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贵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吕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被害人姜某甲的父母)诉讼请求人民币20万元。

右为姜甲儒,左为其哥哥(图源:极目新闻记者拍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寻找一男婴抱养,产生盗窃男婴出卖之念,纠集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参与作案。吕某东向被告人袁某贵提出欲盗窃一男婴出卖,让袁某贵提供信息,许诺给予报酬,袁某贵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婴等情况,并指认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入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妇,吕某东进入卧室内将姜某丙的孙子姜某甲(被害人,时年8月龄)强行抱走。次日,经曾某孩介绍,吕某东冒充姜某甲的父亲将其交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收取现金28 600元。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瓜分所得赃款。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某甲取名“刘某某”并抚养。经鉴定,姜某乙、乔某某系“刘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抢儿童予以贩卖;被告人袁某贵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为其提供作案目标及被害人家庭情况、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且均系累犯,鉴于二人的罪责次于曾某孩,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有助于认定全案犯罪事实,且吕某东的供述对侦破本案具有较大价值,对二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为吕某东等人提供关键信息,对确定作案目标及顺利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认罪悔罪态度差,但其未直接实施入室强抢、出卖儿童行为,未实际获利,罪责次于吕某东、王某勇,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造成交通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但上述费用系寻找姜某甲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酌情支持20万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宣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6年11月,曾某在得知一对夫妇想要抱养男孩后,产生了偷男孩卖给该夫妇的想法,并与吕某、王某共同预谋此事。本案中的另一名嫌疑人袁某,系受害人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同村村民,两家人住宅相距几百米。袁某向曾某等3人提供了信息,并带领他们进行了踩点。同年12月4日凌晨1点,曾某、吕某、王某三人持械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甲儒家中,在暴力控制了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后,将8个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2024年1月,4人落网。

4人在本案被捕前均有案底。3名闯入姜甲儒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曾因为盗窃罪被判刑,其中两人还犯过强奸罪及脱逃罪,王某刑期长达23年。

4月2日的庭审中,曾某、袁某不认罪。吕某、王某虽然认罪,但当庭陈述的一些细节,与此前所供述的不同。公诉机关则表示,四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该从重处罚。姜甲儒及其家属和代理人则表示,4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均为主犯,希望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刘雯
    图片编辑:沈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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