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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说法】“扫黑除恶”您了解多少?
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通过三年不懈努力,实现三个明显提升: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当前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出新动向:
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
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刘某某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后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以某小贷公司、某房产开发公司为依托,继续勾结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诈骗、强迫交易、故意杀人等犯罪手段欺压残害百姓,为非作歹,欺霸一方。2018年4月,公安局历时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了以刘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捉获刘某某等涉案犯罪嫌疑人20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折合人民币2亿元。
田某等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暴力手段非法索债
2016年,田某等11名被告人分别组成以田某、赵某为首的两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非法讨债等行为。被告人通过交替转账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随后,让借款人将高于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指定的同伙账户,同时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手续费、好处费等费用。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诱骗、胁迫被害人向第三方借新款还旧账,进一步虚增被害人借款金额,并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提起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进行非法讨债,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经查,被害人李某实际借款34.5万元,后竟然被虚增至200余万元。后经法院审判,被告人田某等11人构成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李某等非法组织卖血案
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葛某等8人,以QQ、微信发布有偿献血信息及现场招募等方式,组织崔某等多名献血人员,通过互助献血的方式,向某医院的患者王某等多人出卖血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达3人次以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了公共卫生,判决九名被告人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一年多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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