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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变化!10月1日起施行!

2025-09-17 14: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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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第17号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三大变化。

变化一:优化完善了预缴申报表

新版申报表增加了职工薪酬、出口方式、销售费用、其他收益、抵免所得税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等项目,营业收入项目下还细分了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另外,还调整了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修改了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采用新版报表,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用新表,注意,以上数据也均是填报2025年1月1日以来的累计金额。

变化二: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指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变化三:调整了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以前专用设备抵税只能在汇缴环节享受,现在17号公告则直接给出选择权,企业买了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预缴时抵税或留到汇缴时抵税均可。但要注意的是,享受抵免的设备必须是企业自购并实际使用,若为财政拨款购置的则不能抵免,设备出租或转让,不符合自用条件的,也不能享受抵免政策。

供稿:郑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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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变化!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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