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政府法律顾问办件手记(十二) | 法律适用规则 “打架” 时,又该听谁的?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解决“法律冲突”的四大法律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这四大规则在应用中往往也会发生碰撞,又应如何解决?四大规则会产生六对关系,下面,让好学又爱钻研的法律顾问来一一拆解。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VS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问
当作为“一般法”的“上位法”与作为“特别法”的“下位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答: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
理由:“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两个法之间,不适用于不同机关制定或者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冲突”,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
“新法优于旧法”
VS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问
当作为“旧法”的“上位法”与作为“新法”的“下位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答: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
理由:“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两个法之间,不适用于不同机关制定或者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不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的“冲突”,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
“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VS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问
“变通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法律位阶往往低于“被变通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当作为“变通法”的“下位法”与作为“被变通法”的“上位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答:应当优先适用“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
理由: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立法变通权本身就是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的。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VS
“新法优于旧法”
问
当作为“新法”的“一般法”与作为“旧法”的“特别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适用?
答:具体法律适用应由有权机关裁决。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5、106条规定,法律适用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如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而“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规则适用于处理“变通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与“被变通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前后者的适用范围并不交叉,因此“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与“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在应用中并不会发生碰撞,应按照各自适用范围分别适用。

原标题:《政府法律顾问办件手记(十二) | 法律适用规则 “打架” 时,又该听谁的?》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