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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体测期间,体育委员带头打篮球致同学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2025-09-12 18: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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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均为某学校七年级学生,2021年某天下午第一节体育课,该班学生在体育老师李某的带领下开展学生体质测试活动。授课开始后,体育老师带领学生完成热身等准备活动,然后把学生分为男女生两组,老师带领女生组先进行体育测试,男生组按照体育老师的要求在篮球场地集合等待测试。王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篮球,开始与张某在篮球场打篮球,王某起跳投篮时,张某跃起盖帽,导致两人相撞受伤倒地。

有学生告知体育老师有学生受伤的情况后,体育老师立即过去查看学生伤情并拨打了 120 救援电话,并通知了班主任老师陈某,班主任老师通知了双方学生家长。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

治疗康复后,王某将张某及其父母、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0 0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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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事发时均不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于沂源县某学校。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安排男生组在篮球场等待1000米测试,自己负责女生组800米测试。张某作为体育委员,未维护秩序反而与王某打篮球,相撞致王某受伤,其虽无直接故意但有重大过失,应承担60%主要赔偿责任。王某未按安排等待测试,参与打篮球且为持球人,自身有过错,需自行承担30%责任,以减轻被告方赔偿责任。学校虽称日常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体育课期间存在教育管理不严格、疏漏,虽老师无法预知事故且不能全程看护每个学生,仍有较小过错,需承担1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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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在某学校就读,事故发生时均不满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张某作为体育委员,在体育老师对班里的女生组进行体育测试时,不按照体育老师的安排,组织好班里的男同学,维护好秩序等待体育老师组织男生组的体育测试,不能合理管控自己的行为,反而与王某在篮球场打篮球的过程中,与王某相撞导致其受伤,张某的行为虽然不具有直接故意,但具有重大过失,对王某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在体育老师安排准备1000米跑步体育测试时,未按照体育老师的安排在篮球场等待测试,而是与张某在篮球场打篮球某相撞受伤,且其作为持球人,对自己的受伤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于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因对班里的女生组进行800米跑步体育测试,安排班里的男生组在篮球场等待1000米跑步体育测试过程中,不可能预知事故的发生,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都进行全程专门看护,但存在教育、管理不严格和疏漏。被告沂源县某学校虽然称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已尽到基本的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因在体育课期间存在的教育、管理漏洞,导致王某在上体育课期间受伤,也存在较小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王某和张某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规范,以及被告沂源县某学校教育、管理情况,本院合理确定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沂源县某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较为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也还未成年,应由张某承担的侵权责任,由张某的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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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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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齐元林 张儒佳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体测期间,体育委员带头打篮球致同学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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