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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出险后,保险公司竟拒赔? 车主朋友速自查

2025-09-24 19: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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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却被保险公司以

“不在理赔范围”为由

拒绝赔偿

来看本期『蓉法说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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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鲍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

在保险期间,鲍女士儿子黄某驾驶投保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黄某为主要责任人,产生修车费用2万余元。

鲍女士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正从事营运活动,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之内”为由,拒绝对修车费用进行赔偿。鲍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

案涉车辆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

进行赔偿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节“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之规定,案涉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495千克,其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从事普通货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查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

综上,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险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鲍女士给付修车费用2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车辆投保分清“营运”属性

实践中,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种性质的车辆在使用频次、使用范围、所处环境等均存在不同,故而保险费率设置亦有显著区别。

若被保险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持续性从事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运营性客货运活动,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讲诚信!

①如实告知是基础:在投保时,车主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如是否用于运营等,这是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费率的基础。

②及时变更最关键: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③办理批改必不可少:通知保险公司后,投保人应配合办理批改手续,确保保险合同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④留存证据很重要:涉及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知、沟通记录、批单等应妥善保存,以备理赔时作为证明。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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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94期 >

供稿丨崇州法院

编辑丨王先静

一审丨董秋彤

二审丨张子纯

三审丨苏 禹

[ 转载请注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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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货车出险后,保险公司竟拒赔? 车主朋友速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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