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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擅改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和具体款项用途,司法部审查纠正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5-09-26 11:3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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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通过备案审查纠正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规定。9月26日,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旨在为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司法部扎实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切实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推动解决了一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2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6件)重点围绕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不当规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审查,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典型案例中,有的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的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的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道路停车罚款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司法部表示,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23年,某省人民政府修订了《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经审查研究认为,《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将上位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统一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并直接规定将其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改变了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和具体款项用途,与上述法律关于保护农民权益的立法本意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及时修改。目前,该省人民政府已完成《某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

    责任编辑:王俊
    图片编辑:乐浴峰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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