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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解惑铺”】第三人是“局外人”还是“当事人”?
开栏语
法律术语是法治文明的精炼表达,是公众理解司法活动的金钥匙。但生活中总有些专业的“法律术语”让人摸不着头脑——“诉讼时效”是多久?“举证责任”谁来担?“强制执行”怎么执行?
别急,这些“专业词儿”,咱们法官用大白话给您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在盘龙法院的【法律术语“解惑铺”】里,没有晦涩难懂的法条,只有接地气的解读;没有枯燥的理论,只有实用的知识。希望通过这个栏目,帮您轻松掌握法律知识,让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心里更有底!
本期解惑:第三人
在法庭上
有时除了原告和被告
还会出现“第三人”
“第三人”是什么“人”?
是来帮忙的还是旁观的?
今天,盘小法给大家详细说说
什么是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为了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又不使民事诉讼的程序过于复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诉讼第三人制度。相对于诉讼中的原、被告两方来说,第三人是除原告、被告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既有诉讼中,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本诉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此时,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并参与辩论,而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则处于被告的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他们参加诉讼可以帮助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彻底解决纠纷。
作用: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它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人的两种类型
按照第三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可以将第三人分类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类似于诉讼中的旁观者,虽然主张争议的东西不是他的,但是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跟他有密切关系。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和时间第三人加入诉讼,可以依原、被告一方的申请加入,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案外人如果认为判决结果将影响其权益的,可以主动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这种权利主张既可以是全部的实体权利,也可以是部分的实体权利,并且诉讼正在进行中。
因第三人对本诉的原、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以提出诉讼请求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且需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申请参加诉讼。
参与诉讼的时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是本诉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第三人无法通过诉讼成为第三人。
“这个法律术语,你get了吗?”
“铺”外充电,相关法条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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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二十五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供稿:水保法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原标题:《【法律术语“解惑铺”】第三人是“局外人”还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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